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期限的确定
2007-04-18 15:26: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曹华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因执行依据的不同而确定。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民事裁判文书,以及仲裁机关的裁判书,公证机关的债权文书,以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双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立法上对上述两类案件的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之所以有其区别,即一个较长,一个较短,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履行能力一般要强于公民个人的履行能力;二是旨在加速经济组织之间的民事、经济流转,促进生产的发展和经营管理的改善。申请执行期限,一般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二、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的期限属于法定期限,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执行的,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实现其实体权利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消灭,权利人仍然有权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仍为有效,其履行后再反悔的,不予支持。

  至于移交执行,民事诉讼法未规定移送期限。移交执行是人民法院行使职权进行国家干预的体现,因此,不应规定移交的期限。

  需要指出的是,如申请执行期限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当事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均未明确规定。但民事诉讼法总则编第76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笔者认为,执行程序同样也适用于申请执行的期限。而且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生效多年的判决逾期申请执行的依法不予支持的批复》中曾提到,“如果……自民事诉讼法颁布后,逾期提出的申请执行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则对其申请执行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如果逾期申请执行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执行申请。

  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在法定或指定的期间内完成应实施的诉讼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6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所谓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突发性灾害或战争等,致使当事人无法在诉讼期间内完成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其他正当理由”则属于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对不可抗拒事由以外情形的自由裁量。一般把不能归于当事人的,但又不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方面的原因视为其他正当理由。如有疾病无法行使权利等等。

  期间耽误的,申请顺延期限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提出,这个期间为不变期间,过期不得再申请顺延。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顺延的,顺延期限的长短,由人民法院决定。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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