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义务履行期限届至提示制度的设立
2013-10-24 11:18: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纪庆刚
  近年来,“执行难”已经成为一种不争的社会现象,严重困扰着法院执行工作的健康有效发展。化解执行难,除改善执行环境、加强诚信建设、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外,加强法院内部审执工作的配合衔接也至关重要。实践表明,在义务人履行期限届至时,案件审理法官及时给予义务人履行义务和风险后果提示,可以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即使义务人不主动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经过提示,义务人对执行程序、后果有了较全面了解,执行时也能减少抵触情绪,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执行难。这不失为化解执行难的一条新径。笔者试结合司法实践对该问题作简单论析。

  一、义务履行期限届至提示制度概念的提出

  近年来,不少法院为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在立审执分离的前提下,从立审执的衔接配合兼顾入手,进行有益的尝试,也取得了一些让人满意的效果。如有的法院从便于审理、方便执行入手,延伸案件审理触角,开展诉前调解、判后答疑、执前督促等,使案件在审结后得以有效执行。有的法院从保障民生入手,在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对义务人进行提示,督促其履行义务。如在审理涉及交强险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为有效保护受害人利益,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主动给承担责任的保险公司打声招呼,提示其及时主动履行义务。保险公司一般会主动履行。这种“打招呼”的提示方式,实际就是在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至后,对义务人履行义务进行的有效提示。通过对案件的对比研究发现,经过提示程序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数量有大幅降低。即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由于经过提示,义务人对执行工作先期有所了解,执行时会减少对抗情绪,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执行工作强度,便于案件顺利执行。

  对上述“打招呼”方式进行剖析,便发现建立一种义务履行期限届至提示制度,即可进一步加强审执之间的配合衔接,使审判和执行工作形成良性互动,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一种新的思路。基于此,笔者认为,义务履行期限届至提示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出具的具有履行内容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生效后,在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经权利人申请,由人民法院通过书面或其他能为义务人知晓的方式对义务人予以提示,告知其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以及迟延履行的后果,敦促其履行义务。

  二、义务履行期限届至提示制度实施之现实意义

  1、增强法官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意识。通过对义务人执行期限届满提示,有利于办案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兼顾执行,判决调解时考虑案件的执行可能性,避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防止办案法官片面追求结案率、调解率,而充分考虑案件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从而提高办案的质量和制作判决文书的水平。

  2、增强当事人诚信与法律意识的培养。通过对义务人进行执行期限届至提示,可以促使案件审理法官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通过告知义务人迟延履行、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对消极履行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以提高案件自动履行率,减少案件进入执行数量,切实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使审执兼顾程序更加衔接。执行期限届至提示程序是在案件生效后,义务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前,前与判后答疑相连,后与执前督促相接,使整个审执兼顾链条更加贯通顺畅,形成无缝衔接,对案件跟踪处理更加全面。

  4、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通过提示程序,可以帮助权利人更快、更好的实现权利;使义务人正确了解消极履行和不履行的后果,促使通过合法途径保障权利,促使其服判息诉并自觉履行义务。

  三、义务履行期限届至提示制度之程序设计

  (一)启动的程序

   1、权利人申请。为义务履行期限届至提示的一般启动程序,该程序启动一般需要经权利人申请,体现权利人意思自治原则。此处之权利人,可以是享有某项权利的原、被告或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2、法院依职权启动。为义务履行期限届至提示的特殊启动程序。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如涉及弱势群体案件、行政机关为被告案件、涉及民生案件、调解中反复出现反悔的案件等。这些类型案件当事人矛盾容易激化,社会影响力大,处理不好,容易出现不良后果。通过法院依职权启动义务履行期限届至提示程序,可以为矛盾的有效化解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启动的时间

  在义务履行期限届至提示程序启动的时间点上,可以确定在裁判文书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前。既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也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权利人在此期间均可以书面提出申请,由审理该案的承办人进行审查处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依职权启动。

  (三)启动的操作模式

   1、权利人申请案件的处理。权利人申请向义务人发出义务履行期限届满通知书,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的提出。口头提出申请的,有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记入笔录。

  2、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案件的处理。案件审理法官认为所审理的案件符合发出条件的,应当依职权制作义务履行期限届满通知书,书面或口头向义务人发出。口头通知的,将通知内容记入笔录。

  3、通知书的内容。义务履行期限届至提示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履行期限的起算时间和届至时间、履行方式、迟延履行的法律后果,以及案件审理法官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情形。

  (四)适用的案件类型

  通常情况下,义务履行期限届至提示适用于具有给付内容的给付之诉类案件。即适用于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请求。例如张甲基于买卖合同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李乙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请求,又如王丙基于李丁的侵权行为而提出的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等。根据给付的内容,可以是物的给付之诉也可以是行为的给付之诉。这种给付,可以是积极的给付之诉,也可以是消极的给付之诉,即可以请求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为一定的给付行为或请求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不为一定的行为。如张甲诉至法院要求责令李乙停止侵害其通行权的行为即是一种消极给付行为。

  四、义务履行期限届至提示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区别与联系

  (一)义务履行期限届至提示制度与判后答疑制度

   判后答疑制度是指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对判决存在疑问,提出质询,要求公开阐明裁判的理由,由案件承办法官对裁判有关法律适用、程序适用、事实裁判理由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进行等进行说明阐释。与义务履行期限届至提示制度相比,两者存在以下相同点:都是非强制手段解决矛盾的一种手段,都是在案件审理程序中由案件承办人实施的,旨在有效化解矛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减少上诉、上访。两者不同点是:1、启动时间不同。前者一般在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义务履行前;后者一般发生在判决书生效前。2、启动主客体不同。前者一般经权利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针对的客体为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后者一般是有对判决存在疑问的当事人提起,可以是原被告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3、启动目的不同。前者启动的目的是提示义务人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者则是针对当事人的疑问公开阐明裁判的理由。

  (二)义务履行期限届至提示制度与执前督促制度

执前督促制度是指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执行申请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与义务履行期限届至提示制度相比,两者存在以下相同点:都是非强制手段解矛盾的一种手段,针对的对象都是义务履行人,都是对相对义务人发出的,目的都是督促义务人及时履行义务,权利人权益及早兑现。两者的不同点是: 1、启动时间不同。前者一般在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义务履行前;后者一般发生在权利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后。2、启动主客体不同。前者一般权利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针对的客体为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后者一般有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针对的客体对象为被执行人。

  综上分析研究,义务履行期限届至提示程序是对立、审、执衔接的有效尝试,目的是法院全方位对案件进行跟踪处理,督促、引导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削减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对抗,以有效地解决以往单纯依靠强制执行解决的问题。推行义务履行期限届至提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案件自动履行率和执行和解率,更能消除一部分义务人存在的规避执行企图、抗拒执行的侥幸心理和拖延执行的从众心理,以较好地实现和谐执行和谦抑执行。

  (作者单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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