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被告在签定调解协议时要提供担保
2007-01-30 14:25:40
     中国法院网讯 (顾开龙 张玉洁 宋红卫)  征求原告意见,让被告在签定调解协议时提供担保,这是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追求案结事了的一个新举措。

  新年初,睢宁法院在召开执行法官座谈会时,法官们反映,有些调解案件反而比判决案件难执行。这些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时,不是无财产可供执行,就是当事人早已不见踪影。

  针对债务人这一恶意逃避债务现象,睢宁法院在立案时,即告知原告,是否需要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的,以最快的速度进行保全。在审理环节,该院对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征求原告是否需要对方提供担保的意见,原告要求被告以人(或单位)来作为担保的,由原告与担保人签定担保条款;需要被告提供财产担保的,由双方对提供的财产进行确认,即时送达裁定书对财产进行保全。

  以上措施的实施,既最大限度到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同时,又给恶意逃债者套上“紧箍咒”,打消了一些债务人借调解的“时间差”,拖延还款时间、转移财产的美梦,也为案件的顺利执行创造了条件,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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