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2007-03-01 10:08:4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赵仕杰
  构建和谐社会,是党在新时期提出的奋斗目标,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工作的价值体现。人民法院要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法院工作的总目标。围绕和谐社会的构建,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社会和谐,在司法实践中致力于社会和谐,把增进社会和谐作为司法决策的重要标准,把依法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检验法院工作成效的重要砝码,把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作为锻炼法院队伍的重要舞台,把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尺度,从而使构建和谐社会内化为推进法院工作的动力。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担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因此,我们要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总目标和总要求,致力于建设“公正、高效、文明、廉洁、和谐”的法院,其中,公正是灵魂,高效是要求,文明是基础,廉洁是保证,和谐是根本。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承担起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围绕这五个目标,法院工作要突出四个重点:

  第一,要把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贯穿于审判工作,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和谐是稳定的更高境界。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必须创造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人民法院要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人们所追求的和谐,是发展中的和谐,是富于创造力和可持续的和谐。经济不发展,和谐社会就无法实现。因此,我们要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转型和利益格局调整,社会纠纷正处于易发、多发和高发期,人民内部矛盾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最突出的问题。各级法院要从和谐的高度对待纠纷,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目标,把每一件纠纷的调处,都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一次具体实践。

  第二,要把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贯穿于法院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保障机制。

  ——人民法院要逐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加大诉讼调解力度,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

  ——人民法院要逐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人民法院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必须充分关注社会困难群体的合法诉求,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要,采取缓、减、免收诉讼费的措施,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切实保证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人民法院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刑事辩护制度,对符合指定辩护条件的被告人,要为其指定辩护人。推行司法执行救助制度,对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和执行案件中的当事人,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以司法人文关怀促进社会和谐。

  ——人民法院要逐步完善涉诉信访机制。要把涉诉信访作为建设和谐法院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切实予以重视和加强。

  第三,要把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贯穿于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增强保障能力。

  司法公正,关键在人。要建设公正、高效、文明、廉洁、和谐法院,就必须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清正廉明的职业法官队伍。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加快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聚合各方面的和谐因素,推动法院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四,要把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贯穿于基层建设,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努力夯实司法基础。

  基层法院处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在和谐社会构建中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基层建设工作千头万绪,重点要抓好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二是要配强基层领导班子。三是要改善基层队伍结构。四是要加强业务指导。五是要抓好基层法院法官培训。六是要充分调动基层法院法官的积极性。

  使基层法院、基层法官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使每一起案件的审判都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最大可能地预防和减少纠纷,为一方平安稳定作出贡献。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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