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执行行为的表现及对策
2007-04-10 15:53: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恩飞
  近年来,在法院系统的执行机构,由于少数执行人员的执行工作作风不实,不能自觉遵守执行工作方面的规定和纪律,对执行的案件及案件的当事人不负责任,导致消极执行行为时有发生。

  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消极执行行为主要表现为,应采取的执行措施不积极采取或采取的执行措施不到位,具备执行条件因有人打招呼而不执行,上级法院有明确意见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无正当理由延期或超期执行,根据执行工作规定案件因超期执行应上报而未上报,对案件拖延、推诿、懈怠执行等。这些消极执行行为的存在,反映了少数执行人员的执行工作作风存在的严重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得到较快的实现,损害了执行队伍的整体形象,影响了执行难问题的有效解决。对此,必须采取有效的相应措施,坚决予以制止。

  如何有效地坚决制止执行工作中的消极执行行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第一,解放思想,大胆实践,不断创新并尝试各种新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是制止执行工作中的消极执行行为的有效途径。要推进执行期限公开制度,即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各个阶段中对案件承办人的工作期限的规定,都必须要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当事人和全社会的监督;要建立执行告知制度,即案件承办人必须将各个阶段案件执行情况全面告知当事人,同时就出现的超期情况向当事人作出合理的解释,有利于当事人直接获得是否存在消极执行行为的准确信息,避免合理怀疑;完善定期通报制度,即法院执行机构内部,上级与下级法院执行机构之间,坚持定期通报执行案件的催办、督办情况,对经催办、督办仍不能按期办理或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书面情况说明的承办人及执行机构,定期进行通报批评,有效遏制执行工作中消极执行行为的蔓延;建立和推进执行机构内部交叉执行制度,即对无正当理由超过案件执行期限或在执行期限内未能穷尽执行措施的未执结案件,直接更换案件承办人,从而保证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尽快得到执行。

 第二,严格执行工作纪律,是坚决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必要要求。人民法院及其执行机构要不断地组织所属执行人员学习有关执行工作方面的规定,严格考评制度,要动真碰硬,对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发现有消极执行行为的案件承办人,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第三,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强化执行监督制度,是制止消极执行行为有效保障。执行机构是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直接责任机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首要责任,是第一责任人,案件承办人负有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直接责任,做到各负其责。在建立健全岗位目标体系的同时,要强化执行机构内部的监督职能,包括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对下级法院执行机构的监督,做到层层把关,发现有消极执行行为时及时予以制止。

  第四,加强思想教育,树立宗旨意识,努力提高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自觉性。各级人民法院及其执行机构,要从对案件、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不断对所属执行人员加强思想教育,紧密结合贯彻落实法院制订的工作细则,执行流程管理规定,执行工作考核办法等规定,使执行人员牢固树立办案为民的宗旨意识,增强执行期限观念,纠正执行工作中的拖延、推诿、懈怠行为,自觉地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发生,使执行工作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

   (作者单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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