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院队伍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
2007-05-30 10:10: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院长 尤铁梅
  人民法院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为民能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当前,法院正朝着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迈进,在司法任务日益增加、办案形势渐趋复杂的条件下,仍然较好地完成了法律赋予的使命,维护了国家安全与社会安定。但法院的工作离人民群众的期望和法治建设发展的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而法院的工作好坏,与法官素质的高低息息相关。如何进一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如何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司法为民,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一、构建和谐社会是法院的重要工作目标

  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而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协调利益关系。在社会主体利益发生冲突或矛盾时,人们可以到法院寻求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争端,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通过正确行使司法裁判权,协调利益关系,使社会利益牺牲降低到最低的程度,使社会利益达到最大化。比如法院对权力的限制,就是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当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后,通过司法恢复、修补被破坏的社会利益关系,弥补利益主体受到的损失,从而实现个体利益,进而实行了整个社会的利益。 社会主体之间关系的和谐并不是一个确定的事实和客观的状态,因此,和谐社会的目标与意义,并不是要保障和实现一种绝对的和谐即“人人利益平等”的现实,而是要对不同的利益矛盾与冲突通过司法行为来进行不断调整,从而实现一种利益平衡的社会控制状态。换言之,和谐社会的实现是对法院社会平衡能力的要求。和谐社会的“和谐”最终表现为对各种不同社会利益矛盾与冲突的平衡与控制程度。这一平衡与控制的社会工具,包括经济、政治、法律、文化和道德等各种因素,其中主要是法院的司法手段。

  (二)化解社会矛盾 。司法手段不仅要维护稳定、定纷止争,还要成为理顺群众情绪,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 稳定既是社会和谐存在的表现,也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础。稳定意味着有序。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做很多方面的工作,而保持安定有序、维护社会稳定,比较重要是法院的司法行为,法院通过判处犯罪分子,审理民事案件等职能行为,,使犯罪行为得到遏止,社会正义得以伸张。在和谐社会中,如果对那些自发、偶然、分散和轻微的利益矛盾与冲突不进行及时有效的解决,就会最终转化成自觉、普遍、有组织和严重的社会群体性矛盾冲突与激烈对抗。因此,政治社会必须健全社会利益纠纷与冲突的有效疏导机制,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一社会疏导机制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就是公正独立的司法体制。和谐社会中的司法机制,应是缓冲与平衡社会矛盾的完善系统。

  (三)促成全社会依法办事理念的形成。理念是一种观念,是行动的指导,也是为人民群众普遍认同的一种价值取向。理念的偏差直接导致行为的偏差。我们要厉行法治,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有正确的理念作为指导,这就是要坚持实行依法办事的法治理念。法院在培育社会依法办事的理念方面就是要通过一个个案的公正审判,发散依法办事的理念,引导群众严格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去从事社会经济行为。

  二、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对增强法院促进和谐社会能力的影响

  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对与增强法院社会和谐保障能力至关重要。司法公正是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提供的最重要的司法保障。司法公正是法院的各种行为的基本价值倾向,而如何保障司法公正,则离不开人的因素。公正司法要求要有高素质的法院法官,法官除了要有较强法律知识素养外,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能做到廉洁奉公。

  (一)有利于建设和谐法院。法院能够平稳、有序地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队伍建设,是构建和谐法院的有力保障。人是一切工作的决定因素,对于法院来说,没有高素质的队伍,就不能形成理解人、尊重人、关心人、培养人,营造法官之间诚信友爱、平等互敬、团结协作的人际环境,就不能形成团结奋斗良好气氛,就不能在法院做到想干事业的有机会,能干事业的有舞台,肯干事业的有空间,真干事业的人有地位。法院本身的和谐实际上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社会和谐的重要环节。

  (二)有利于提高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能力。法院队伍的素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制约司法为民能力,服务和谐社会的能力。  法官作为一种特殊的职能群体,需要有对法律非凡的理解力和感受力,需要在审判工作中正确地运用法律,法官通过正确合理地适用法律的过程,充分体现社会的公正与正义。人民法官处理好社会矛盾的过程,就是为构筑和谐社会做贡献的过程,就是营造营造平安、诚信、和谐的社会环境的过程。法官办理了一件好的案子,社会稳定系数也即增加一个法码。作为社会的“减压阀”。

  (三)高素质的法院队伍是司法公正的基本条件。法律是静止的社会规范,不能自动对构建和谐社会起调节作用,只有当人们将法律作为管理社会的机器,运用其管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全部事务时,法律才能由静态变为动态,司法权如果经过无知的非职业者之手,在神圣的法律也会变质。因此,法院法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律的品质,强烈地影响着司法的形象与法律的尊严。法院又是是在党的领导下工作的,是为实现党的中心任务而进行活动的。建设和谐社会是党的中心工作,司法公正提供了保障,法院法官素质低下,法院形象变坏,必然给法院的司法权威带来影响,必然会给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作更大贡献带来阻力。

  三、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加强法院队伍建设

  今年我院将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促进经济发展,努力实现公平正义,切实保障群众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 强化司法为民的意识,打牢司法为民的根基

  由于惯性作用,司法观念的转变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不能指望一蹴而就。作为法院,其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法院的根本目的,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在具体的司法行为中,法院法官要切实强化司法为民的理念,躬行宗旨,放下架子,沉下身子,彻底克服对待当事人冷、硬、横、推的态度,带着深厚的感情做好审判及其他各项工作,倾听当事人的意见,真诚关心社会弱势群体的冷暖疾苦。我院将继续加强法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荣辱观教育,从根本上解决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

   (二) 强化法官教育培训,提高司法为民的本领

  构建和谐社会目标,对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等工作的要求愈来愈高、愈来愈严,虽说经过多年的努力,人民法院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大幅度提高,但是,人民审判和执行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事物层出不穷,法院法官的综合素质与法院发展及司法为民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司法队伍素质不强、司法水平不高已成为法院服务和谐社会目标任务的一个瓶颈问题,而教育培训则是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根本途径。

  首先,要找准教育培训载体。加大在职培训力度,拓宽法官专业知识层面,打牢业务基础。今年我院在克服诉讼经费紧张的困难,支持两名法官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至此,我院先后有四名法官接受了在职法律研究生的学习。我院采取多种方式支持法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培训,多名法官通过在职学历教育,获得了本科学历,目前我院正式法官本科以上学历的占79%。通过在职学习,法官的理论素养上得到了极大提高,知识结构得到了很大改变,司法理念也得到更新,为今后较好地开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我院在抓好在职培训的同时,积极开展好各项业务培训,选派人员参加由上级法院组织的各类培训和轮训,邀请上级法院或其他法律专家到我院讲授法律知识,努力更新法官的法律知识结构,紧跟时代要求,向法官灌输新的法律知识和新的司法理念,使服从法律、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忠于法律的理念入法官脑入法官心。其次,要落实教育培训制度。进一步完善《法官教育培训学习制度》,严格培训制度,规范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建立健全法官教育培训机制。从服务审判实践出发,在一线法官中, 突出抓好庭审驾御和执行能力训练,切实提高公正司法技能。  第三,要注重教育培训实效。要坚持贴近审判的原则,区分不同审判业务部门,强化对法官薄弱环节的培训,包括教育法官学会做调解工作,注意技巧和方式,做到会沟通联系,会说服教育,会以理以法服人。要坚持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不拘形式、务求实效。同时,要坚持“从严治考”、“从严治训”,将淘汰、激励手段引入教育训练之中,形成有效的保障机制,确保各类教育培训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通过强化教育培训,使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有一个大的提高。

  (三) 强化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增强法官司法为民的动力

  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好恶,直接影响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风气。古语说:“公生明,廉生威。”领导者本身作风正,这个单位的风气就会正,人际关系就会和谐,队伍就会有战斗力;领导者本身廉洁,就有威信,就有威力, 就有威严。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坚持用人格魅力去带动人、感染人。法院党组成员要坚持为广大法官创造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在政治荣誉、职级待遇、提拔任用等环节上,做到公道正派,一切靠工作实绩说话,使法官消除后顾之忧,全神贯注地投入到工作中去,从而稳定军心,坚定法官司法为民的信念和服务和谐社会的理念。身教胜于言传。法院领导干部都是业务骨干, 各项工作中少不了他们率先垂范,日常审判工作中,领导干部要积极参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在实际办案中,领导要带头忠于法律,严格司法,解决好权力与法律的关系,做司法为民的表率,敢于叫响“向我看齐”的口号,以实际行动鼓舞法官,增强法官司法为民的动力。

  (四)培育先进典型,营造争先创优氛围。

  我院坚持把典型培养作为队伍建设和促进法院发展的有效载体,继张贵银同志被授予江苏省“十佳法官”后,又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了 “全国优先法官”荣誉称号,通过树立先进典型,形成全院学先进、赶先进和超先进的良好氛围,有力地促进了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我院在连续两年获省创安工作先进集体后殊荣后,今年又被江苏省高级法院、江苏省人事厅联合表彰为全省法院系统先进集体

  (五) 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法官司法行为有章可循。

  目前,我院法官规范制度已经基本形成, 但与建设先进法院的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一些规章制度亟待健全和完善。我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形势的变化、司法实践的需要,以及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法官司法行为, 建立或完善法官约束制度。建立的制度,要切实做到既有利于防止法官违法办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尊重和保护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的目标。制度规定要严密、具体和科学,在制度起草中,要切实改变重视听取领导意见、忽视听取法官意见,重视闭门造车、忽视开展调查研究等倾向。此外,对现行的规范制度进一步完善,对不符合当前形势发展要求的制度,及时废、改。

   (六) 强化法官司法行为的监督制约,增加司法的公正透明

  司法中的权力好比一柄“双刃剑”,运用得当, 可以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运用不当,滥用权力,或自由裁量不当,将给人民群众的权利造成严重危害。多年来,我院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法官司法行为的的监督制约,着力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转变观念。坚持司法为民,法官的“自律”不可忽视,这是“源头”问题,也是遏制司法中违法违纪的一条治本之策。通常情况下,法官是知晓“孰可为,孰不可为”的,所以,法官的自律是最好的监督制约的办法。此外,还必须破除法官“轻监督”的观念, 克服监督是故意找茬、束缚手脚等错误思想,消除对监督的对立心理与行为,树立起行使司法裁判权与接受监督相统一的意识,自觉接受监督,自我警醒,以保障司法权力的正确行使,这是监督制约的重要一环。

  2、强化查处。要坚决避免在内部执法监督,负有监督职责人员,怕得罪人,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能避则避,能遮则遮,能掩则掩,认为只要不出大问题就行了的错误思想。在查处法官违法违纪案件中不能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实际上严格进行执法监督,不仅是对法律负责,也是对同志的爱护,更是监督者应尽的职责。因此,预防、控制、遏制法官违法违纪,必须动真的、来实的、碰硬的,对违法违纪行为,要旗帜鲜明,加大查处力度,以儆效尤。

  3、阳光作业。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院实行审务公开、阳光操作,接受当事人和群众的监督。大力推行司法公开制度,把法院的司法活动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置于阳光之下。司法活动中,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没有保密要求的,一般向社会公开,增加透明度;同时,认真受理和办理好当事人检举、揭发、控告法官违法办案的案件,并通过举报有奖、群众评议法院司法工作等方式进一步加大群众监督的力度。

  4、动态监督。为了切实保障法官司法行为的公正性,解决法院司法活动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强化司法全程的动态监督很有必要,将监督关口前移,不只注重事后的反馈与监督,还要注重事前、事中的监督,做到防微杜渐,抓早、抓小、抓苗头,使队伍牢固树立起无时、无处、无事不接受监督的意识,从而确保队伍正确行使权力,司法为民落到实处。当前,要继续加强内部管理。紧密结合司法规范化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扎好预防司法腐败的口子;要加强外部监督,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探索和完善人大代表监督法院案件审理制度。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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