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促和谐
2007-07-09 14:08:0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院长 张卿
  近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以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针,对人民法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作出了新部署: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定不移地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为夺取建设和谐、小康社会新胜利而突出工作重点,用好审判权,创新工作方法,健全工作机制,开创审判工作新局面是人民法院面临的伟大而光荣的使命。

  当前,基层人民法院直接面对社会转轨时期的各类纠纷和矛盾,天天面临着各种法律关系的调整,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案无大小都事关社会稳定与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小康社会,是党中央顺应时代发展,率领全国人民为之奋斗的伟大目标。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充分发挥好审判职能,为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与小康这个伟大目标而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不但责无旁贷,而且应加倍为之努力工作。审判机关的责任,就是要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实践活动来弘扬法治精神,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审判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司法功能作用。

  今年6月25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上发表重要讲话中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重要论述,对建设和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出了新要求,进一步指明了方向。社会要和谐,司法要公正;社会要和谐,司法要高效;社会要和谐,司法要有权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是构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是彰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是弘扬法治精神、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

  司法公正,是党的执政能力在司法领域中的体现,是人民司法工作的灵魂。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为人民谋利益的执政党,是以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最高利益的代表。司法工作,是在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工作,司法公正,司法为民、是实现党的执政宗旨的要求。司法公正了,党的执政基础就更加巩固;司法公正了,案结事也了,社会就多了一份和谐。“公则平、不平则鸣”,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实现了社会正义,社会就必然走向和谐。

  司法效率,是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是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和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完善司法制度提出的工作主题,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完全一致。坚持司法公正,讲究司法效率,是追求以司法和谐来促进社会和谐,是追求以司法公正的及时性来杜绝耗费司法资源,防止“正义迟来”。人民法院追求“公正与效率”,是科学发展观在审判工作中的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节约型社会在司法活动中的实践。

  司法权威,是党的执政威信和国家法律权威在审判工作中的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保障。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性进程。解决各种纷争、化解各类矛盾,司法权威有着无以替代的特殊作用。严格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司法才能树立司法权威,才能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才能及时解决民事、行诉纷争,才能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司法权威的树立,一要依靠党的领导来实现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二要提高全民崇尚法律、依法维权的法治意识,三要与时俱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

  构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完善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完善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广大的司法工作者善于在司法活动中不断总结、继承、探索和实践。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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