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刑事制裁
2008-04-11 14:07:2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曹锐
  执行难是当前司法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由于执行难导致法律权威遭到削弱,而法律权威如若不能有效树立,安定的法律秩序将无法形成,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将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要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要加大对妨害执行行为的惩罚力度,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种类已作规定,从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制裁,目前对妨害执行行为采取罚款、拘留比较普遍,但司法实践中采用刑事制裁的却较少,也正由于制裁力度的有限,并未对当事人和案外人起到充分制止其实施妨害执行行为的威慑作用。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妨害执行行为强制措施的研究,本文即从对妨害执行行为进行刑事制裁的角度进行分析,以发挥其制止和防范实施妨害执行行为的威慑作用。

  一、对妨害执行行为刑事制裁的法律依据及作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一章中,对诉讼参与人与其他人实施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作了规定,其中第一百零二条相关款项对妨害执行行为进行刑事制裁作了规定[1],此外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3条、第124条、第126条、第12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第100条、第101条对妨害执行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其中包括进行刑事制裁)进一步作了补充规定。虽然在民事诉讼法中对妨害执行行为规定的是采取强制措施,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适用刑罚的,本质上已经是一种刑事制裁。与此相对应是我国《刑法》中对妨害执行行为构成犯罪的相关条款是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及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2],此外还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8月29日公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进一步作了规定。

  对妨害执行行为进行刑事制裁的作用而言,一是在于排除对执行秩序的妨害,保证法院正确行使执行权,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制裁违法行为、教育公民遵纪守法,保障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有效化解执行难问题;二是有利于呈现刑罚的功能,对妨害执行行为的犯罪人而言,使其受到刑罚产生痛苦和精神强制的功效和作用,有利于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从而起到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对社会而言,使其他有实施妨害执行犯罪行为意图的人因害怕受到同样的惩罚而不敢实施妨害执行行为,从而起到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三是对对抗执行工作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严重妨害执行行为进行刑事制裁,执行程序才能顺畅,司法权威才能有效树立。

  二、对妨害执行行为刑事制裁的现状分析

  从社会认知角度讲,人们一般已经认识到妨害执行的行为确属违法行为,但是很多人的观念是这仅仅是具体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如若一方债务履行完毕,即使有妨害执行的行为,也没有必要再追究实施妨害执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了。因而我们也可以发现暴力抗拒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但很多情况下法院都是以罚款、拘留了之,依照刑法对严重妨害执行行为规定进行刑事制裁的甚少,可以说这种现象严重制约了刑法对严重妨害执行行为的威慑与制裁功能。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做出了立法解释,最高法院也有相关司法解释,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中的“情节严重”做出规定,但对执行债务纠纷中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数额如何认定存在着争议,需要进一步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对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中存在的“情节严重”仍缺乏明确的解释,这也导致对妨害执行行为进行刑事制裁遇到一定的障碍。

  另外从对妨害执行行为进行刑事制裁的程序上讲,自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不能再直接受理并作出判决,所有对妨害执行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首先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此导致的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意见不一情况时有发生,以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妨害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三、进一步加强对妨害执行行为刑事制裁的几点意见

  一是要完善追究妨害执行行为刑事制裁的诉讼程序规定。对妨害执行的行为人进行刑事制裁,要兼顾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原则,又要根据构成妨害执行行为犯罪的特点,对其规定合理的诉讼程序,从而既利于及时追究犯罪行为,又注重对行为人人权的保障。[3]

  二是要进一步提高追究妨害执行行为刑事制裁的准确性。要进一步研究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做出了立法解释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要深入研究,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要严格把握,才能保证定性的准确性。

  三是慎重处理群体性妨害执行行为,要根据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少数煽动的带头分子和积极实施妨害执行行为的要严厉打击,对因法律意识薄弱、不明事实真相、被人煽动情绪化参与而妨害执行行为的,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处理,可以罚款、拘留处理,情节特别轻微的一般不予任何处分。

  

  参考文献:

  杨春华:《论民事执行中的刑罚适用问题》,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3期。

  注释: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单飞:《论如何加强对妨害民事执行行为的制裁》。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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