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商人铤而走险走私八根非洲象牙获刑六年
2008-09-08 14:53:00
     中国法院网讯 (胡瑜)  为保护濒危野生动物,非洲象象牙被列为我国禁止入境的物品,然而偏偏有人铤而走险最终锒铛入狱。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走私八根象牙及象牙制品总额高达人民币205万元的被告人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万元,象牙及犯罪工具均予以没收。

  今年48岁的庄志芳在几内亚从事服装贸易生意。今年5月,她从几内亚共和国出发,经法国巴黎转乘航班,于5月13日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庄志芳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当海关人员对庄志芳所携行李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行李内有疑似象牙的物品,经询问,庄当即承认其携带了象牙8根、象牙制品18件(包括象牙手镯16只、手链2根)。经鉴定,上述物品均系非洲象象牙及象牙制品,象牙制品的重量合计为1300余克,共计价值人民币205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庄志芳违反海关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没有野生动物制品进口证明书且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携带非洲象象牙及象牙制品进入我国国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鉴于庄志芳在接受调查时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庄志芳自愿认罪等,决定对庄志芳从轻处罚。但本案涉案象牙及象牙制品的价值达205万余元之巨,故不能适用缓刑。

  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依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走私上述物品数额巨大的可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被告人庄志芳在法庭上承认,自己对于象牙禁止携带入境是明知的,但正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才因为侥幸心理而犯罪,不仅自己丧失了自由,也给本来幸福美满的家庭带来了沉重打击。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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