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应做好“人民”这篇大文章
2009-10-27 13:29: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院长 周晓平
  中央电视台近日播放了《法铸方圆》短剧,因时间关系,我只看了有限的几集,但确在心中留下了深深地印象。我想,作为法官应该要在“人民”二字上下功夫,做好“人民”这篇大文章。

  《法铸方圆》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系列短剧,它以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政法队伍中的感人事迹来凸显政法干警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光辉形象。给我印象最深的是《美丽的谎言》:一小偷偷了一辆自行车,派出所原决定拘留十五日,当了解到小偷家里还有十二岁的正在上学的孩子时,遂决定拘留三日。公安民警还主动着便装给孩子送去生活和学习用品,并隐瞒小孩的爸爸被拘留的事实,最后又买了一辆新自行车为小偷送去。小偷感激不尽,找人去写感谢信,表示他今后再不偷别人东西了,要好好供孩子读书。

  看完这一幕,我才知道,原来这小偷偷自行车为了孩子上学。人民警察这一举动之所以打主动了小偷,使他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就在于民警在“人民”二字上想了很多。小偷是初犯,仅偷了一辆自行车,且家里还有正上学的小孩,如让小孩知道了,会影响孩子的学业和前途,这不正是一种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为根本的司法理念在指导我们的政法工作吗?

  我们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学习大讨论、科学发展观、人民法官为人民等教育活动,它们的核心和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即以人为本,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官,我们也不应仅仅做拘留小偷那样的“决定”,而应该努力寻求“向小偷送车”那样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方法,做到案结事了,社会和谐。

  我们的法官是人民的法官,是要为人民定纷止争的法官。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机关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自然要对人民负责,忠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

  如何做好“人民”这篇文章,当前最主要的是要传承马锡五司法思想,坚持执法为民。

  执法公开,巡回审理。开展“执法公开”、审判工作“五进”活动,缩短了法院和群众之间的距离,给群众一种亲切感,使群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也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和服务性,提高了法院在群众中的满意度,应大力提倡。

  调查研究,着重调解。“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是紧持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的好做法。在审判工作中,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案情,熟悉民情民俗,知晓人情世故,是作好调解工作的基础。强调调解,是中华民族“和为贵”思想的具体体现。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就是要在法律规定的六类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具体包括:(一)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其他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和案情可以优先考虑调解,要灵活运用调解方法,将调解贯穿于民商事案件全过程。

  以人为本,文明办案。法官要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己任,既要依法惩处被告人,也要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利;要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也要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资料。做到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给予司法的人文关怀。

  一身正气,清正廉洁。法官要有正气、正义之感,要有匡扶正义,同邪恶做斗争的“包公”精神,要把维护弱势群体、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同时,在日常工作中,法官应清正廉洁,两袖清风,做到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不拿群众一针一线”,自觉树立法官的清高形象。

  不拘形式,宣传法律。法官应采取多种形式宣讲法律,使法律进村入户,入脑入心。群众的法律意识强了,知法守法的人多了,整个社会才会沿着法治的轨道,迈向和谐大道。

  “人民”二字听起来简单,写起来也简单,但“读懂”它,“写好”、“用活”它不容易。人民是一面镜子,法官的一切活动都可以从这面镜子中看得清清楚楚;人民是一支笔,法官的秉性品格,执法水平,道德修养,它都能淋漓尽致地画出来;人民是水,它可以载动和谐社会这条航船,也能掀起惊涛骇浪,让船和水手全部葬身鱼腹。愿我们法官以人民为镜子、为笔、为水,用真心去读,用真情去绘,全心全意为“人民”二字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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