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我啼笑皆非的“证据”轶事
2010-05-05 09:57: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抚州频道 | 作者:王志文
  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都离开不与证据这个东西打交道。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我从省警察学校毕业后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了一段时间,侦查破案离不开与证据打交道。到县法院工作后,开始的几年时间在法庭、经济庭工作,审判案件也离不开与证据打交道。我和我的同事们在办案过程中问当事人最多的一句话就是“你有什么证据”。职业的习惯让我和我的很多同事对证据深信不疑,有时可以说已经到了迷信的地步。可是,有一件发生在自己身上的“案件”却让我对所谓的“证据”深恶痛绝。从此之后,对证据这个东西我才有了更加客观、更加深刻的认识,真正明白了这样一个道理:办案绝对不能只认证据这个死理。

  那是1996年的秋天,我在县法院办公室当秘书。有一个星期天的傍晚,我回到家中准备吃晚饭。老爸十分严肃地问我最近是不是到外面做了什么坏事。我对老爸的问话感到莫名其妙,因为那段时间我被法院写不完的材料忙得焦头烂额,连与朋友们在外面吃饭的空都没有,就回答老爸说没有呀。老爸很生气地说你说没有,可是公安局刑警队副大队长某某都找上家门来了,说你打伤了他的弟弟。我更加奇怪了,这个某某我十分的熟悉,他是过去我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老同事,我真不知他突然到我家中说这种话是什么意思。尽管我对老爸再三解释他也听不大进去,因为他相信身为副大队长的某某不会无缘无故到家中来找我。

  我只得在家中郁闷地吃过晚饭,当然我老爸和老妈的晚饭肯定吃得比我还郁闷,他们当然是在为我担心了。吃过晚饭,我直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这个曾经老同事的家中。老同事也正在家中刚吃过饭,他的脸上没有了以往见到我时的笑容,我知道因为作为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弟弟被人打是一件很没面子的事。他脸色铁青地对我说:“小王,我们是老熟人了,你昨天打了我的弟弟,就赔点医药费算了,这个事我也不追究了。”我说:“我在哪里打了你的弟弟,你可别乱说哟。”老同事说:“开始别人说是你打的我也不信你,今天我到调查,当时在场的人认识你,都看到你打了我弟弟。”我连忙解释说昨天我一直在加班,根本没打你弟弟的这回事。老同事问我:“你会开车吗?”我说会呀。老同事又问我(明知故问):“你是在法院工作吧?”我说是呀。老同事说:“这就对了。昨天傍晚,我弟弟骑三轮车在寻梦园(金溪县当时一个最好的歌厅)门口,你开车过来说我弟弟没让路,就下车打了他两个耳光。我去调查时,旁边开夜宵的老板说是你开车打的人,还说打人是某某某的儿子,在法院工作。这个事你不要再争了,我们自己解决就算了,要不闹到你单位上去影响不好。”我真是哭笑不得,这回有时间有地点还有人证,又是刑警大队身经百战的老同事亲自到调查,他如何会相信我没有打人呢?看来再多的解释也是多余,我转身离开了老同事的家。

  第二天上午,我刚上班办公室就来了三个不速之客。因为我是从小在金溪县这个小县城里长大的,这三个人我都认识,他们是老同事妈妈、弟弟、弟媳。老同事的妈妈以前是县里粮食系统的退休工人,还挺讲理的。她语重心长地对我说:“小王,你打了我的儿子,只要认个错,赔点医药费这事就过去了。你还年青,要注意在单位的影响。”我回答说我真的没有打你儿子,不信现在让你儿子看看是不是我打的他。结果老同事的弟弟一开口,我差点气的要吐血。他仔细看了我好几眼后,十分肯定地说:“就是你打的我,还想不认帐!”老同事的妈妈也说:“小王,你想赖是赖不掉的,人家开夜宵的老板也证明是你打的,我这个儿子也认识你,还说不是你打的。”我只能再一次对老同事的三个家人解释说你们一定找错了人,我是会开车也在法院上班但人真的不是我打的。老同事的妈妈看到证据这么充分,可是我却仍然不认帐就离开了我的办公室,直接去找我的分管院领导了。

  因为当时我的分管领导开会去了,虽然老同事的三个亲戚并没有找到他们,但我知道事情到了这个份上,他们不会就此罢手的,他们一定要找我的领导讨个说法的,我还得认真对待这个事。我决定不再被动“挨打”,必须主动“出击”。于是,我来到县公安局找到时任的徐局长,把事情的原由向他反映,要求他安排人员查清此事。徐局长也是我过去的老领导,他听完我的反映后,马上命令秀谷派出所干警进行调查。事情的结果令人啼笑皆非,原来是一个与我长相、年纪非常相似的陈姓司机(我也认识此人),他在法院刚好有两个同学都在法院,也与他们经常在一起玩,别人都以为他也在法院。那天陈某开着自己的私家车,因老同事的弟弟不让路,就动手打了他。老同事的弟弟当时也被陈某凶神恶煞的样子吓坏了,也没有仔细认人。当打人的陈某走了后,旁边开夜宵的老板以为打人的是我,就说打他的叫某某某,他在心里也就把我当作了打他的人。当老同事亲自前来调查谁打他弟弟时,开夜宵的老板也说是我打的人,而且直说我是某某某的儿子、在县法院上班,老同事对自己亲自调查的结果当然是深信不疑。其实,这事换了我去调查结果也不会有什么不同,因为我们都相信所谓的“证据”。你想想看,有时间有地点有别人作证还有受害人指证,这样充分的证据还有哪个法官不会在内心形成确信呢?

  过去常说“眼见为实”,其实这个事件之后,我想说的是眼见不一定为实,证据所证实的也不一定为实。作为一名法官,有时除了证据还需要经验法则,更需要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尽可能的将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还原成客观事实,不能被死的证据蒙住了法官的慧眼。
责任编辑: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