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盆绿豆引发两场官司带来的几点思考
2010-05-29 17:13: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安福频道 | 作者:陈青根
  2009年3月11日下午,谢亮红驾车经过赖浙江的店门口时,将赖浙江摆放在门前街道上的一个装有绿豆的塑料面盆压坏,此时赖浙江的老婆李连香上前要求谢亮红赔偿损失,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纠纷中谢亮红用脚朝李连香的小腿上踢了她一脚。赖浙江看见谢亮红用脚踢了李连香,便上前用拳头朝谢亮红的鼻子处打了两拳,谢亮红的鼻子当即流血。后经鉴定谢亮红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过了一会儿,谢亮红带了几个年轻人追到赖浙江的南杂店里报复,将赖浙江摆放在店内和店外的货物掀翻在地,后被随即赶到的“110”民警制止。经鉴定赖浙江店内的财物损失为4595.50元。

  事后,公安机关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分别对谢亮红和赖浙江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但对双方的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问题经调解均不能达成协议。赖浙江便法院起诉,要求谢亮红赔偿财产损失4595.50元、停业损失417.50元。随后,谢亮红亦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赖浙江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5119.10元。以上两案经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双方当事人已经按时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但从法律、道德、社会等层面来讲,有很多问题值得人们反思和借鉴。

  第一,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谢亮红驾车压坏赖浙江货物后,本应主动与赖浙江协商解决赔偿问题,谢亮红不但不主动与赖浙江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在因赔偿问题发生分歧后,还用脚踢赖浙江的老婆李连香,其行为是引发此后一系列纠纷的原因。赖浙江采取以暴制暴的办法故意殴打谢亮红并致其轻微伤甲级的损害后果,侵害了其身体健康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谢亮红被殴后本应当及时医治并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其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但谢亮红亦采取以暴制暴的办法,故意损坏赖浙江的财物,造成财物损失4595.50元,依法亦应承担赔偿责任。从法律上讲,双方当事人既是受害者,也是加害者,都属于不知法的人。

  第二,从道德的角度来讲。谢亮红驾车压坏赖浙江绿豆后,就应当向赖浙江赔礼道歉,这是作为一个公民最起码的道德底线,也是一个人的基本良知。但谢亮红不仅没有这样做,反而对要求赔偿的赖浙江的老婆施以拳脚。在此后的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均采取以暴制暴的办法,损害对方的身体健康、损坏对方的财产,扩大了事情的影响,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这种行为与国家倡导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格格不入,背道而驰,并遭到了广大市民的纷纷指责。作为一个公民,是社会大家庭的一分子,应当大力提高个人的道德修养和道德水准,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才会得到普遍提高,这样才能够使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达到一个更新的高度。

  第三,从社会层面来讲。这两起案件的发生是因为压坏一盆绿豆而引起的。一盆绿豆价值不过二、三十元,因为双方当事人的不冷静,不仅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还为此打了两场官司,各自赔偿了对方的损失,真是后果惨重、教训深刻。倘若当初双方当事人能够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绿豆的赔偿问题,就不会产生如此惨痛的后果。此事告诫人们,纠纷发生后应寻求正当途径依法解决,切忌以暴制暴,争强好胜,否则将必受到法律的惩罚,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