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夫妻"举证不能"陷误区
2010-06-03 10:54: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铁路频道 | 作者:李冬梅
  “我和老伴商量了一下,我们不想再折腾了,还是撤回上诉吧。”听到上诉人的话,我惊讶的不知道要说什么,这个结果完全超出了我之前的设想。就在上午我还通过电话与当事人就案件的调解沟通了意见,并为案件的下一步审理作了详细的计划,本想在下午约见上诉人时再就案件的重新鉴定问题进行最终确认,没想到案件会以“撤诉”结案。

  上诉人王某在某车站上厕所时,因为抱怨厕所脏,与打扫厕所的保洁员发生冲突,并被保洁员将手指打伤。事故发生后,保洁员所属的保洁公司及车站负责人及时将王某送至附近医院救治,经多次治疗王某被确诊为右手食指骨折。为证明自己的伤残程度,王某自行委托某鉴定机构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2008年,王某在与保洁公司、车站就赔偿金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二被告上法庭,要求其连带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万余元。一审中,车站及保洁公司对王某提交的伤残等级鉴定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机构的选取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且鉴定中没有王某最初的就诊病历资料,故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经审查认为车站及保洁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重新鉴定,并通过高院摇号确定了鉴定机构,但王某多次明确表示不同意重新鉴定,并在法官释明法律后果的情况下拒绝参加鉴定。经对所有书面病历资料审查,鉴定机构做出了不构成伤残的鉴定结论。一审法院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重新鉴定的结论作出了判决,王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经过认真阅卷,我发现上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主要理由是对重新鉴定的结论有异议,认为一审法院依据上诉人未参加的鉴定结论认定案件事实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了解到这点后,我约见了上诉人。在接待室里我第一次见到了王某及其老伴,他们向我诉说了事情的经过及治疗的情况,并将受伤的食指给我看。当我问及王某为何拒绝参加重新鉴定时,王某向我解释说,她认为自己提交的鉴定是符合事实的,可以证明她的主张,法院准许重新鉴定是违反法律的,且在其表示拒绝参加鉴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并没有明确告知她鉴定结果及不支持其伤残赔偿金的结果。

  听完王某及老伴的理由,我耐下心来一一给他们做了解答:他们提交的鉴定是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选取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作出的鉴定属明显依据不足,所以在对方当事人不认可的情况下,法院不能用来认定案件事实,车站和保洁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是符合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的;关于法官对当事人不参加鉴定的不利后果的释明问题,因为法官并不是伤残鉴定的专业人士,因此在鉴定结论作出前法官无法预见结果,更不能不负责任的预见结果,只能向当事人分析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听完我的解释,两位老人的情绪渐渐的平复下来,就案件审理中的问题与我进行了交流。临走前,王某向我提交了重新鉴定的申请,并表示如果法官能将本案调解,那她就不申请重新鉴定了。

  调解工作并不像我想象的那么容易,车站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只愿意承担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保洁公司因为经营困难,连一审判决的赔偿款都拿不出来,除了几辆保洁车没有其他财产。了解到两个被上诉人的调解意见后,我又一次拨通了王某的电话,希望她能再次来到法院确定是否申请重新鉴定。

  在法庭里我第二次见到了王某和她的老伴,我将调解情况向他们作了详细的介绍,并询问他们是否还申请重新鉴定。法庭随着他们的沉默陷入了一片寂静,我知道他们在担心重新鉴定的费用问题和鉴定后案件的履行问题。接着,他们问了我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我们鉴定出来依然不构成十级伤残,可手指的损害又影响日后的生活,法官会支持一定的伤残赔偿金吗?我解释说如果不构成伤残等级,法院是不能支持伤残赔偿金,不过手指在后续治疗中发生的费用还可以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听完我的解释,王某表示希望我可以给他十分钟的考虑时间,她想和老伴商量一下关于鉴定的事。十分钟后他们给我的结果就是“撤诉”。之后我向他们释明了撤诉的后果,并向他们保证判决生效后我一定会尽力做两个被上诉人的工作,争取让他们自动履行。带着撤诉裁定书,王某和老伴相互扶持着离开了法院。

  案件就这样结了,撤诉这个结果对我这个承办法官来说可能是一个很好的结果,但并没有让我的心情轻松下来,却让我陷入深深的思考。作为受害人,配合鉴定机构做鉴定以证明自己的伤残程度是其应该负担的举证责任,但王某因为和车站、保洁公司怄气,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拒绝参加鉴定,从而导致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样的判决结果是王某不希望的,也是法官不愿意看到的,尽管事后她很后悔,但法官必须依法裁判。几千块钱的赔偿款可能不能弥补王某受到的伤害,但就是这几千块钱赔偿款也还不知道能不能拿到,事情并没有因为案件的审结而了结。我同情受害人,但我能做的工作却仅限于此。真希望有一天我们的法律都能为当事人所了解,能够运用法律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健全,保护这些受到伤害而又不能获得赔偿的受害人。为了这样的目标,我们这些法官会继续努力,依法裁判之余做好释法普法工作,实现真正的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