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老板贪便宜买赃车 庭上悔罪称不该
2010-06-29 13:52:52
餐馆老板贪便宜买赃车
     中国法院网讯 (雪洁)  32岁的吉林人李某离开家乡到北京闯荡,在北京开了家餐馆。餐馆的生意非常红火,李某和家人的生活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李某因为贪便宜,明知是赃物,仍购买了三辆摩托车,被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昨天,丰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面对着满脸泪水的妻子和母亲,李某万分悔恨。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11月,被告人李某在北京市丰台区杜家坎环岛附近,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300元的价格,从安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摩托车一辆,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250元。2010年2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市丰台区杜家坎环岛附近,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650元的价格,从安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摩托车一辆,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1100元。今年2月,被告人李某在丰台区岳各庄桥南侧,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1250元的价格,从安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摩托车一辆,经鉴定物品价值300元。

  2010年3月10日,李某给赃车加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上,李某表示认罪。李某称,他和安某是在看守所认识的,后来两人还有联系。“你从安某处买的摩托车有手续吗?”审判长问,“没有手续,也没有钥匙,踹一脚就着”,李某答道。“你买的三辆摩托车都怎么处理了?”,审判长问,“我自己骑了一辆,我弟弟骑一辆,还有一辆坏了放家了”,李某答道。

  据悉,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9年7月17日刑满释放。

  “我知道自己犯了法,我带着公安机关抓到了安某,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最后陈述时,李某说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有立功情节,现赃物均已起获,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丰台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庭审结束后,李某看到早已泪流满面的妻子和母亲,“妈,你别上火,我在里面好好改造;媳妇,照顾好孩子,别担心我,我对不起你们”,李某悔恨地说道。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李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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