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的利与弊
2010-12-04 09:53: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冯守忠
  近几年来,“钉子户”一词经常在媒体上出现,可谓电视有影、广播有声。究竟孰是孰非,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道,至今没有定论。我们在从事行政审判工作中,也曾受理过强制拆迁的非诉执行案件,经过对近五年来此类案件的统计分析,我们来论述一下强制拆迁的利与弊。

  一、“钉子户”产生的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业在我国蓬勃发展,建材制造业和建筑行业也随之兴旺。与此同时,自九十年代后期,房价也随之增长且一路攀升,国内某些大城市的房价已近天价。土地的价格更是一长再长。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业所产生的巨大利益和利润,被相关各方所看好,吸引着方方面面的利益主体。土地的征用和房地产的开发在全国范围内炒的沸沸扬扬,而开发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遇到土地上原住户的安置问题,这些住户也就是被拆迁户。可以这么说,绝大多数人是希望通过动迁来改善居住环境的,“就地安置”和“拆一还一”的政策还是可以接受的,况且还有个“上靠面积”的便宜可占。问题出在“异地动迁”和“货币安置”以及“就地安置”的选房上,一部分人由于居住习惯加之对居住地人情来往的留恋,一般不选择异地动迁,不得不迁时,则提出自己的条件,若不满足,动迁免谈。问题比较大的是货币动迁,绝大多数人对货币动迁中的房屋评估价格是不信任的,而协商到最后解决不了的还是费用问题,导致拆迁工作不能进行。这部分不愿搬迁的人习惯上被称为“钉子户”。

  二、拆迁过程中的利益分配

  拆迁过程中存在着三个利益主体,第一个是人民政府,收取了土地出让金、第二个是开发商和建筑商,获取了开发或建筑的利润。第三个是被拆迁人,改善了居住条件或得到了拆迁补偿。如果三者的利益分配合理或趋近合理,结果可能是三者皆大欢喜。比如前一段时间在北京附近的望京拆迁,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得到拆迁补偿最少的也有近百万元,有人买了宝马汽车当出租车,甚至有人开车去扫大街。这里就没有“钉子户”,老百姓满意,政府和开发商也没说不高兴的话,这不是皆大欢喜嘛。问题是当三者的利益分配“跑偏”的时候,矛盾就来了。“钉子户”就出现了。比如四川的“史上最牛钉子户”,南京的中心广场“钉子户”等等。

  三、拆迁过程涉及的法律问题

  2001年11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城市房屋的拆迁及安置、补偿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一直以来,各地的拆迁工作都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着,这期间也出现了一些适用法律的争议,比如说人民政府的财政收入中的大部分是土地的收益,媒体称之为土地财政,而对拆迁产生的争议,又是由政府部门来裁决,然后申请法院强制拆迁。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部门即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裁决的中立性和公正性让人质疑。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又明确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可以征收个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这就限制了《条例》规定的拆迁范围,与强制拆迁的相关规定产生了一定的冲突,立法部门就此也出台了新的拆迁条例征求意见稿,但至今尚未实施,致使拆迁工作处于两难境地。

  四、强制拆迁的利与弊

  强制拆迁是指政府建设部门的裁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裁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作出执行裁定,进行强制拆迁。在目前法律相对滞后,裁决的公正性让人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既要考虑社会的发展,又要平衡各方的利益,无形中增加了执行的难度,本着促进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多做协调工作,让利益主体的弱势群体尽可能的得到满足,合理平衡利益在各主体之间的流动,才能达到各方的满意,才是拆迁工作最大利处。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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