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群众“立案难”的调查与分析
2011-03-04 14:33: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户青国
  一段时间来,社会上有人反映群众在法院立案难,尤其反映在基层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立案难度大的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笔者就这一问题对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及下设的几个人民法庭进行了认真调研,并发现了其中的重要原因和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出路,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当前,人民群众在法院立案,并不是所有案件都立案难,相反,大部分案件在法院立案都相当的快捷,只要符合立案的基本条件,具备相关的手续,法院都给予了从快办理、及时立案。譬如宜阳县人民法院韩城法庭2010年度共受理案件86件,经过统计有70件都是当天给予立案的,另外的16件其中7件是由于存在疑问,需要请示法院立案庭共同探讨和审查,才没有当即立案,其余的9件是由于当事人材料不完整、手续不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而没有当天立案。那么为什麽还会有群众反映立案难呢?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点:

  一、法院负责立案的个别工作人员导诉不当、解释不明,对待立案群众缺乏耐心、态度不够好。工作中,很多案件虽然应当立案,但是由于其起诉状内容欠缺需要补正,或者请求不具体、身份不明确等等原因,从原告第一次到法院后,可能会让其跑了多趟路,这难免会让当事人感到法院立案难度大。另外,个别立案法官对于不属法院管辖的案件,给当事人解释不够,不能给当事人释明不给立案的理由,不是指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解决问题,而是简单的拒绝、不予立案,有的同志的服务态度还不够热情、缺乏耐心,这就容易导致当事人有苦不知何处诉、有难不知何处求,心生困惑,深感迷茫,甚至和立案法官闹情绪。其结果,就会使人民群众觉得法院立案难。

  二、一些群众图省事、把不应由法院受理的案件想直接通过法院解决问题,听不进法院工作人员的解释,误认为法院推脱不办,立案难。法院立案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一些群众经法院释明、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后,不是通过正确途径去解决问题,而是图省事、感觉法院解决着相对较为直接,而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其本人感到难度相对较大,时间上等不及,弄不好将来还要到法院来,与其那样的话不如直接到法院的好,就硬是要法院给予解决,法院不予立案,就认为法院推脱不给办理,立案难。比如,土地争议涉及土地确权的纠纷、相邻关系涉及土地确权纠纷、农村承包耕地相邻地界纠纷、相邻通行权涉及村庄土地和道路规划的问题、等问题,理应先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经行处理、确权或者进行规划,否则,法院是不益受理的,而一些群众却不想走行政解决的途径,闲那太麻烦,没有审理时效,时间太长,太费事,而法院解决还有审理期限,并且直截了当,一步到位。当其遭到法院不予立案的决定时,这些群众就认为法院立案难。

  三、少数社会法律服务工作者,包括个别律师在内,为挣得律师费或者所谓的代理费,违反职业道德而将明知法院不可以受理的案件引导当事人诉入法院,从而获得了自己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创造”了案源和收入,在立案法官的严格把关之下,最终是案件立不上,致使人民群众对法院误解,把怨气泄向了法院,认为立案法官不讲理、故意刁难、法院立案难。在法院立案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譬如,相邻关系纠纷涉及土地使用权争议的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该类案件应当由土地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确权处理,法院是不宜受理的,而争执方在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引导之下硬请求法院给予立案处理,遭拒的情况下,当事人跑了很多回,怨气日益增大,认为法院立案难。又如,一交通事故纠纷,受害人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得到了车主的合理赔偿,但是,由于受害人是受雇佣于雇主,是在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于是,受害人在律师的指引下再度要求雇主给予赔偿。笔者认为,一个伤害不能得到两份的赔偿,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第三人的侵权而受害,第三人已经合理赔偿的情况下,雇主没有再次赔偿的法定理由。如果法院再草率将受害人的诉求给予立案,最后驳回其请求的结果往往会造成受害人的心理不平衡,因此,该类案件是应当慎重立案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后再考虑立案,笔者在宜阳法院的人民法庭就了解到两例这样的案例。

  鉴于以上原因,不少群众反映民事纠纷案件在法院立案成了老大难。事实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一条以及《民诉意见》第80条、139条、142条等对于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做了很明确的规定,有些案件本身就不能立案,如果硬是立案,法院不应管而管了本身就是错误,不该法院管的案件法院管了,其结局往往是既管不了,也管不好、后患无穷,既耽误了法院正常审判工作,浪费了极其有限的司法资源,又让当事人走了弯路,给他们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和心理负担。

  但不管怎么说,群众的满意是我们法院工作的追求,既然人民群众中间有法院立案难的呼声,就说明我们的工作有不到位的地方。那么应如何面对和解决所谓“立案难”这个问题呢?我觉得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在严把立案关的同时,健全立案机制、提高立案技术水平、热情服务、积极导诉、尽量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在立案实务中,尽可能严把立案关,将本不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一定要拒之门外。但是,必须给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告知其正确的解决途径,使其走出法院的大门,还有地方可去,还有正确途径解决,不至于使其认为自己丧失了救济途径而无路可走。如果当事人的案件本身就不符合立案条件,不存在补正的问题,那就要告知其不予立案的理由,其非要立案,则应及时给其发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对于应当立案的案件,立案法官则要认真审查案件之后,将其应当具备的立案条件一次性给予说明,尽量避免当事人多跑腿,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尽快给予立案,不能让当事人在来回跑腿的过程中感到法院立案难。同时,负责立案的法官要以严厉的眼光对事,宽容的态度对人。对待群众要态度和蔼、有耐心、不厌其烦。

  二、针对法院不可以立案的案件,法院应当归纳和汇总,并尽可能张榜公布,让当事人被拒绝的明白。使其知道人民法院不是包打天下,无所不管的部门,其职权也是有限的,很多案件不是一上来就要经法院审理的,而是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先予以解决,之后不服才有法院处理,当然,一些案件是最终都要由行政部门处理的。对于那些无理滥诉缠诉、不听解释和劝阻者,应当及时向其发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三、对于那些不宜受理而又非立案不可的案件当事人,不仅要告知其诉讼风险,让其明白其中的道理,知难而退。还要和其诉讼代理人沟通,提醒其注意自己的名节和职业道德。尽可能将这些明知要败的官司拒于法院门外,以免原告做出无谓的牺牲,从而增加了官民矛盾。

  最后我想说,所谓严把立案关主要是严把那些不应在法院立案的案件,防止其进入法院;对于应当立案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审查期内从快办理,方便群众;对于那些可以立案,但又不宜受理的案件,立案法官应当充分行使释明权,告知其诉讼风险和责任,提醒当事人慎重对待。

  总之,所谓立案难并不是个普遍性问题,人民群众应当正确看待和面对。对于人民法院来说,既然群众中、社会上才、有着立案难的反映和呼声,就说明我们法院的立案工作及诉讼指导工作还不完善、还不健全,我们的立案工作水平、工作方法离人民群众的要求和需要还有着一定的差距,我们必须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和方便群众观念,必须尽快提高立案工作水平和导诉能力,以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和需要,从而赢得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的充分信任和支持。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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