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2011-06-21 10:09: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曹春河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隶属于人民法院的一支专门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司法武装力量,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的实施和尊严的神圣职责,是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一支重要的司法力量。随着不断发展的社会形势和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作为人民法院重要组成部门的司法警察所肩负的任务越来越繁重,这支队伍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正在显现,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业务技能、执法水平来适应时代的发展。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强弱,将直接影响以保障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的质量与效率。随着法官职业化改革的深入开展,司法警察职业化改革也势在必行。

  一、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司法警察人员短缺,正式法警年龄结构老化,德育水平参差不齐。多数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有人员未能达到全院干警编制数的12%标准,50岁以上的法警占全部法警的三分之一,40岁以上的法警占全部法警的四分之三。现有司法警察主要来源于法院内部调查、复转军人、企事业单位调入、单位司机转入,真正按规定择优招考的极少,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法院人员编制限制了年轻警员的补充,近几年法院招录的人员绝大部分不愿到警队工作,这样就造成了司法警察流动性差,新陈代谢慢,体能普遍较弱,业务技能不高,难以适应高强度的训练,难以适应对抗性强和灵活机动的司法警察工作,制约了司法警察大队工作创新的活力和生机。

  (二)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大部分基层法院法警大队虽然进行了编队管理,但仍存在着大量的兼职警察,兼职警察平时工作以兼职为主,相应的给在职警察增加了工作量,且造成在职警察的心理上的不平衡。司法警察工作的服务性、服从性、对抗性、危险性、艰苦性等特点,使得一些同志不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造成司法警察队伍思想不稳定,队伍难以管理的现状。

  (三)司法警察的行政职级较低,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的稳定和司法警察的成长进步。基层法院一般只设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为副科级职务,其它干警在警察岗位上很少有晋级的机会,不能象在审判岗位同志那样,只要工作能力强,成绩突出,同样可以任命为副科级或正科级审判员,能够解决职级待遇,而司法警察大队按编配置十几人,绝大部分警察只能是“终身科员制”,司法警察工作缺乏内动力。

  (四)警务装备落后,制约了司法警察职能的发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标准》规定,对基层法院法警大队武器、器械、交通工具、通讯器材、安检器材都有相应的配置标准,但目前基层法院法警大队警务装备符合这一标准的并不多。有些基层法院单警装备尚不完善,有些警队无办公自动化设备,有些无警用指挥车,还有些基层法院机关安保器材还滞留在较低水平。一是有些基层法院的财政依附地方财政来支配,很难有资金投入物质装备建设。二是部分基层法院领导对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不重视,有条件的也没投入到物质装备建设上,出现正常的警用装备都不完善的现象,制约了司法警察工作的正常开展,严重削弱了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

  (五)司法警察业务技能水平有待提高。新的形势和审判、执行工作的要求,司法警察不但应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知识,同时还应具备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和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专业技能。当前,由于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任务繁重、经费紧张等原因,司法警察的训练很难做到经常化、正规化。一些法警大队只是在上级检查、应付考核时临时集中训练几天应付了事;一些法警大队没有训练场地和设施,无处组织训练;一些新任司法警察未经培训便上岗执勤,难以保障各项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一些法警大队重勤务、轻训练,导致训练工作落实不到位。

  (六)从优待警工作有待加强。受地方财政的支配,有些基层法院不能较好地落实上级从优待警的政策规定,更谈不上本单位积极制定从优待警的政策措施,漠不关心司法警察的工作、生活情况,对司法警察的成长进步关心极少,严重影响司法警察工作的积极性。

  二、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策略

  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面临的问题,是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出现的,这不仅为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工作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问题的解决关系到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工作的未来和前景,如何更新司法警察工作理念,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确保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更好地服务于各项审判活动,促使司法警察工作与时俱进,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解决: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正确把握法警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做好新形势下的法警思想政治工作,是当前法警工作中面临的现实问题。法警处于法院各种矛盾冲突的最前沿,担负着排除险阻,保障司法安全的神圣职责,尤其是押解、值庭、参与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死刑等“急难险重”的任务,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和危险性,其工作性质、职能与法院其它工作人员明显不同。做好司法警察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立足法警的职业特点,立足法警队伍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1、把握司法警察工作的服务性、服从性特点,正确认识司法警察工作的地位作用,增强法警做好本职工作的光荣感、责任感、使命感。

  2、把握司法警察工作的对抗性、危险性特点,牢固树立不畏牺牲、敢于攻坚克难的作风,展现司法警察无坚不摧的精神风貌。

  3、把握司法警察工作的繁重性、艰苦性特点,注重培养司法警察任劳任怨、无私奉献的精神,树立不计得失、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

  (二)实现司法警察规范化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实施意见》第三章第七条“编队管理是指在人民法院内部将司法警察的组织体系、机构设置、人员装备等实施编队序列管理,把分散在各庭、室、处、局等部门的司法警察统一纳编,集中归队管理,统一使用,确保司法警察队伍战斗力的有效发挥。”基层法院应严格落实条令和规定,坚决取缔兼职警察,按编配强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准军事化管理。这样,可以充分发挥司法警察机构的职能作用;有利于及时、规范地完成所担负的任务;有利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顽强、业务过硬、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队伍;有利于突发事件的处置。

  (三)加强警务装备建设。

  良好的警务装备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保证和前提条件,是执行任务和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司法警察从事的是“急难险重”的工作,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拉得出、打得赢,就必须有一定的武器装备作保障。随着形势不断发展和新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增置、更新装备,加快警务装备现代化建设步伐,提高现代条件下司法警察的战斗力。针对目前警务装备落后、短缺现象,基层法院领导在思想上应予以高度重视,物质上予以根本保障,要按照有关司法警察警务装备建设的标准进行投入,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逐项解决,彻底改变警务装备落后的状况,逐步实现装备的现代化。尤其是车辆配置,通讯器材、安全检查设施必须到位,保证司法警察能正常履行职责。上级装备部门或垂直领导部门要经常性的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四)改革司法警察的人事制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必须走专业化、正规化的道路。

  1、严把“进人关”。应逐步取消以工代干制警察和聘用制警察,按招录公务员的程序和方式,根据司法警察缺编情况,由各省统一面向社会招录司法警察,逐步提高司法警察的整体素质。

  2、增设部分职务,解决职级待遇。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和政委同样为警队的领导职务,但绝大部分基层法院只设大队长一人为副科级职务,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可增设大队政委为副科级职务。另在司法警察序列中设置相应的副主任科员级职务,让同志们感受到做司法警察有前途、有“奔头”。

  (五)加强训练,提高司法警察综合业务素质。

  训练是提高战斗力的根本途径,是提高司法警察素质的根本保障。司法警察是一支带有武装性质的队伍,要成为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威武之师,除了严格的管理教育外,必须通过严格训练才能实现。

  1、业务技能训练经常化、规范化。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工作多人员少,个人素质差异大,很难将全年训练任务集中在一段时间内全员完成。因此,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应结合不同时期的工作任务,围绕和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培训暂行办法》制定详细训练计划,规范司法警察的训练,规范专业技能,确保所有司法警察都参加训练,完成训练任务,提高司法警察综合业务素质。

  2、灵活训练方法。司法警察训练内容多,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工作任务繁杂,人员业务和身体素质又参差不齐,在训练时间、内容及方法上要灵活机动。在训练时间上,既可集中短期时间全训,也可抽出每周一个工作日时间经常性训练。在训练的方法上,采取全训和轮训、分散与集中、自学与铺导相结合以及老带新的方法进行,确保训练时间、内容落到实处。

  (六)落实从优待警政策,调动司法警察工作的积极性。司法警察为人民法院各项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警务保障,担负着人民法院的“急难险重”任务,对于他们的付出与贡献,院党组应该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鼓励,严格实落从优待警政策。首先从政治上从优,关心司法警察的成长进步,解决司法警察的职级待遇。其次从物质待遇上从优,改善司法警察的办公条件,落实司法警察警街津贴、出勤补贴、节假日出警补贴。

  综上所述,加强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建造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是形势发展的需要,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是保障完成日趋繁重的审判任务的需要。我们应该站在全局和未来的高度,认识和把握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机遇,紧紧围绕法院工作主题,依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着眼警务保障能力的提高,大胆尝试,勇于创新,探索出一条符合自身特点的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之路,更好地打造一支现代化的司法警察队伍。

(作者单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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