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探索
2011-08-23 09:14: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莫芬
  内容摘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在正确分析判断形势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当前政法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而社会管理创新是其他各项工作的基础,因此必须要首先抓好社会管理创新。如何依据自身的职能和优势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当前法院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法院应该积极探索,出色完成党和国家以及人民交给的这个课题。

  关键词:法院  推进  社会管理创新  探索

  在我国的现阶段,党和国家都十分重视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同时,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亦被列入政法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如何根据当前社会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明确法院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责任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是当前法院应该在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应顾全大局肩负起服务社会的责任,以法院的职能为基础、为优势,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一、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涵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社会管理方式呈现出了一种比较滞后的现象,并且广大群众对行政机关社会管理的期待和要求不断地提高,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是我国当前面临的一个刻不容缓的重大课题。为了更好的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就必须对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涵义有所了解。

  1、社会管理的含义

  社会管理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所进行的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1]就笔者理解,简单地说,社会管理就是社会的统治阶级凭借权利借助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层面、各个环节进行的管制,社会管理的主体是国家的各级行政机关,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促进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管理的核心就是对人民的服务和管理。

  2、社会管理创新的含义

  社会管理创新就是社会管理的主体总结以往的经验,顺从国家当前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方向,并运用现有的条件,对传统的、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管理手段和方式进行改革,建立起新的社会管理模式的过程。社会管理创新的特点有:①社会管理创新是对原有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②社会管理创新是其主体即国家的各级行政机关依据当前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趋向,以现有的条件作出的;③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所有有职权的行政机关都应肩负其责任。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也强调了要把“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可见,在现阶段,党和国家都十分重视社会管理创新,并把社会管理创新作为当前的一个重要的任务。

  二、法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之一

  1、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法院应尽的社会责任。

  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多个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同心协力共同完成,也要求负有社会管理创新职能的各个部门共同参与,积极推进。就法院而言,一方面,党和国家是通过设立各种各级国家机关来实现社会管理的,法院作为国家机关之一,有义务为党和国家的工作服务。当前党和国家把社会管理创新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深刻地指出的“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法院作为政法部门之一,就应当把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作为己任,主动参与,积极探索。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党和国家的审判机关,享有司法权,而司法是通过法律实现社会管理的最直接、最重要、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在我国,司法还是党领导人民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体现。法院作为司法权的执行者,是社会管理创新中不可或缺的力量。只有法院把审判工作做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打击违法犯罪,把审结的案件执行好,把法院队伍建设好,使国家投入的司法资源得到最大的社会效益,使宪法和法律赋予法院的审判职能发挥得到最极致的发挥,才算是基本履行了创新社会管理的职能与责任。由此可以说,法院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

  2、法院工作与社会管理创新有交叉点。

  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法院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是社会各种利益需求和利益冲突的平衡者,担负着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能,这是法院的职能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叠之处。另外,在当前法治国家,用法律规制社会生活的实践越来越多,法院工作对社会管理创新的进程有越来越重要的促进、规范和监督作用,比如说,法院的工作是依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对纠纷进行裁决,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违法犯罪进行制裁,维护社会的安定秩序,现如今,越来越多的纠纷特别是一些新的纠纷形式不断诉诸法院,各种新型的犯罪形式也赖于法院的依法惩处,这是法院受案范围的不断扩大,是法院越来越多地参与社会的综合治理的体现。因此可以说,法院工作本身就属于社会管理的范畴。法院为做好自身的工作,就必须不断地对自身进行改革,不断创新制度,这正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管理创新的进程。

   3、法院工作能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保障。

  在实践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面对新事物,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难免会犯一些错误,这时,法院工作通过对违法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进行处理,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行使行政权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以正确的方式进行社会管理,使社会管理创新的作用得到真正的发挥。换而言之,法院对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是通过对其他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来实现的。

  三、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方法的探索

  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完善法院的内部环境,坚持能动司法,创新内部管理机制,改革审判方式,完善人事制度,不断提高法院的审判水平,提高案件的执行率,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能,这是法院以提高自身的职能发挥水平来适应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另外,法院还应该延伸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的综合治理。具体来说,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提高思想认识,树立主体意识,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较高思想认识是做好各项工作、完成各项任务的前提。提高思想认识,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导向,深刻领会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服务为民的精神要义,在法院工作中,始终把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放在工作的首位。另外,要进一步学习领会社会管理创新的题中之义,理解党和国家之所以在现阶段把社会管理创新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到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是法院应肩负的责任,也是党和人民交给法院的一项重任,法院应该树立起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意识,积极参与、全力推动;并以此为契机,抓住这一历史机遇,构建相应的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制度,解决法院工作难题,促进审判工作提高,实现科学发展观。总之,要明确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之于法院而言,既是一个挑战亦是一次机遇,法院应该迎接挑战,抓住机遇,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进程,推动司法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2、强化自身改革,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如前所述,法院工作与社会管理之间有交叉点,因而,法院提高自身的审判水平,提高审判效率,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部分,为此,法院应根据当前形势的需要,树立能动司法的理念,积极推进审判工作的改革,并且不断加强法院的队伍建设,以保障法院各种制度、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具体而言:

  1)树立能动司法理念

  克里斯托弗 .沃尔夫认为:司法能动主义的基本宗旨是 , 法官应当审判案件,而不是回避案件 ,并且要广泛地利用他们的权力,尤其是通过扩大平等和个人自由的手段去促进公平---保护人的尊严" 能动主义的法官有义务为各种社会不公提供司法救济,运用手中的权力,尤其是运用将抽象概括的宪法保障加以具体化的权力去这么做" [2]能动性是现代司法的基本特征和运作规律,必须摈弃片面的司法消极主义观念,深刻认识能动司法的重要意义。[3]针对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形式,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指出“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社会管理创新更要求执法理念的转变,可见,在当前,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法院必须转变司法理念,树立能动司法理念,自觉主动化解社会的矛盾纠纷。

  2)审判工作方式改革

  审判工作方式改革首先要对审判的程序进行改革。要在立案、开庭审理等各个环节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并且要体现节省办案时间,提高诉讼效率的原则。其次,在处理民商事纠纷中,还应该在处理案件的全过程中贯彻调解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的前提下,积极促进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及时地化解矛盾,缩短办案时间。

  3)加强队伍建设

  邓小平同事指出,人才问题是个战略问题,是决定我们命运的问题[4]这有力地道出了人才的重要意义。归根到底来说,法院工作的好坏取决于法院工作的执行者,即法院的工作人员。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及实践活动,建设一支思想廉洁、行为清正、热爱法院事业、专业水平过硬的法院队伍,对于法院的各项改革创新,对于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乃至于对于推动社会管理创新都意义重大。

  3、加强司法监督,积极提出司法建议,保障社会管理创新顺利完成

  如果说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自身改革是法院通过内部机能的提高来促进社会管理创新,那么,加强司法监督、提出司法建议则是法院通过对外部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来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

  1)加强司法监督,督促社会管理创新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对司法监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谓的司法监督,笔者认为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其他机关和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进行的司法活动的监督;二是指司法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我们这里说的司法监督主要是指后一种监督,该司法监督专门是调整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的,是法院通过司法活动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法院通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实际上就是在进行司法监督,是对行政机关在实行社会管理中的各种职能的进行状况的监督。由于行政机关职能的特殊性,各行政机关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中坚力量,法院对其行为进行审查,不仅是法院履行司法职责,更是法院以特殊的方式参与社会管理新。

  2)积极提出司法建议,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依笔者理解,所谓的司法建议应该是指法院在进行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对其中发现的不处于法院工作范围之内的一些问题或者是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向有职权的相关单位或者工作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提出司法建议,是对其他行政机关工作的查缺补漏。

  法院发挥职业优势,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通过司法建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社会管理更加合法化地进行,引导社会行为更加规范化,对社会管理创新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法院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不仅有利于相关行政机关及时发现并弥补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过失,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而且有利于引导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在客观上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积极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因此,法院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就要积极提出司法建议。

  5、积极开展司法调研,司法宣传等活动,延伸法院职能,预警社会风险

  开展司法调研活动,通过司法调研,法院能掌握更准确更大量的审判工作资料,对这些资料进行分析总结,能够帮助法院更准确地认识矛盾,更透彻地分析矛盾,更有效地找到矛盾的化解方法,有助于法院在往后的工作中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能,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而司法宣传是针对我国当前社会法制化程度还有待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还相对薄弱的情况下作出的应对之策,法院除了行使本身的审判职能外,加强法律、司法程序和诉讼知识的宣传,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宣传,对社会公众起到警示的作用,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各种违法犯罪能起到更好的预防作用,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也能更事半功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法制化管理,这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意义同样重大。

参考文献:

[1]邓桂兰,周云华 《社会管理的问题成因与对策研究》 [J]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6月 第6期第27卷第45页

[2]克里斯托夫.沃尔夫 (黄金荣译) 《司法能动主义 自由的保障还是安全的威胁》 [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3]江必新 《能动司法:依据、空间和限度—关于能动司法的若干思考和体会》 [J] 人民司法 2010年 第一期 第6页

[4]《邓小平文选》[M] 第2卷 384页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胥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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