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川一被告为逃避责任伪造证据被拘留
2011-10-21 10:21:58
     中国法院网讯 (邓辉 李小君)  10月20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伪造证据的当事人吴某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处以15天拘留的处罚决定。

  今年以来,原告张某等10余人长期受雇于个体户李某为其担笋。2011年6月26日,原告张某等人乘坐被告严某驾驶的自卸货车前往李某做笋处担笋,在行驶途中发生翻车交通事故,原告张某等10人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原告最为严重,经医院救治,原告张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严某无证驾驶,且操作失误,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严某也因此以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严某及实际车主吴某共同承担各项损失10万余元。

  举证期间,被告吴某提交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2011年4月5日,吴某将货车一辆转让给严某,总价款为3万元,之后发生任何交通事故均与吴某无关,协议有双方的签名和捺印。然而在走访过程中,当地群众向法官反映被告吴某与被告严某系连襟关系,一直以来合伙经营运输业务,吴某系实际车主,严某负责驾驶车辆。主审法官意识到车辆转让协议可能系被告吴某为逃避赔偿责任而伪造的一份虚假证据,于是通知被告吴某到庭,详细询问了签订该份协议的具体情况,并告知吴某出具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吴某对签订该份协议的具体情况不能完全讲清楚,但其坚称该份协议系真实的。

  为查清案件事实,不遗漏一名责任人,主审法官进一步到交警部门调查取证,先后十余次赴当地走访调查,并多次到看守所询问被告严某,查明该协议书系被告吴某指使其妹夫曾某书写,并由曾某代替被告严某签字后拿到看守所给被告严某捺印。最终,在大量的证据面前,被告吴某、严某及曾某先后承认了这一事实。

  由于吴某伪造证据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为此,法院依法对吴某做出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在看守所,吴某为自己做出的无知行为后悔不已。
责任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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