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事诉讼法刑事侦查程序案例
2011-11-30 14:16:04 | 来源:法制网
  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下是侦查人员李某对其单独讯问的笔录:

  李某:被告示人王某,你知道你为什么被拘留吗?

  王某:不知道。

  李某:根据我们掌握的证据你犯了盗窃罪,你如实交待一下你的问题。

  王某:我没有偷东西,我是被冤枉的。

  李某:你要老实交待,顽抗是没有出路的。

  王某:我没有罪,我要请律师。

  李某: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你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你要如实回答我的问题,你是怎么盗窃林原家的财物的?偷了多少东西?

  王某:我现在不想回答问题。我以前听说不定期,在一些电影中也看到过,我享沉默权,可以不回答你的问题。

  李某:你可以不回答我的问题,但是,你要想清楚后果!

  李某:据我们调查,你一贯品行不端,曾经谈过好几个对象了,总是三心二意,始乱终弃,对不对?

  王某:什么?你们无权过问我人私生活!

   李某:政府的政策历来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你如果老老实实交待罪行,问你什么就回答什么,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否则,我们可以关你一辈子!

  问:上述讯问笔录哪些方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分析理由。

  参考答案:

  1.侦查人员不应单独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于2人。

  2.侦查人员不应在开始讯问时,先让其陈述犯罪事实。讯问时首先应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

  3.侦查人员不应拒绝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要求。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

  4.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享有沉默权。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问题。

  5.侦查人员不应要求犯罪嫌颖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6.侦查人员不应说“你老老实实交待罪行,问你什么就回答什么,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否则,你们可以关你一辈子!”侦查人同不得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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