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民主法制进步的重大举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刑诉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2012-03-09 10:00:40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陈菲 崔清新 徐硙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回答记者提问。新华社记者王鹏摄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8日就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有关问题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

  “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对进一步加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说。

  不存在秘密逮捕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大会审议后,网络有说法,认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可以秘密拘捕。郎胜表示:“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在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郎胜说,此次提请大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同时,规定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与“讯问如实回答”不矛盾

  有记者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是否有矛盾?

  郎胜说,现行刑诉法有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是其应有之意。为进一步遏制和消除刑讯逼供现象,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样的规定对司法机关是一个刚性的、严格的要求。

  “至于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是从另外一个层面,另外一个角度规定的。”郎胜说,我国刑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了问题,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程序法,要落实这一规定。犯罪嫌疑人要回答问题的话,就应当如实回答;如实回答,就会得到从宽处理。这是从两个角度来规定的,并不矛盾。”

  监视居住、律师履职权益受侵均有救济

  郎胜分别介绍了在监视居住和律师履职过程中,当事人、辩护人权益如果受到侵犯怎样得到救济。

  “修正案草案中明确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同时对律师辩护、提供法律帮助作了规定。从制度设计上来保证这些法律制度能够得到有效实施,防止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违法现象。”郎胜说。

  郎胜介绍说,这次修改在加强当事人辩护权、维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方面,进一步做了补充完善。对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权益受到侵犯,如有关机关违反法律的规定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专门规定了律师的申诉权和控告权,并对程序作出了规定,保障律师能够顺利履行职责。

  减少死刑是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

  关于死刑复核问题,郎胜表示,减少死刑,是我们国家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

  郎胜介绍说,我国对死刑一贯采取慎重的态度,在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了13个罪名的死刑,占当时死刑罪名的近20%。死刑复核是在实践当中控制和减少死刑的一个措施。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但对死刑案件,在两审以后即便判处死刑仍旧不能执行,还需经过最高法院核准。即便核准死刑后,还要在最高法院发布死刑执行命令以后才可以执行。”郎胜说。

  接受当庭质证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关于“证人强制出庭”制度,郎胜说,证人在诉讼当中起着重要作用,如果他的证词对整个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控辩双方对他的证词又有异议,法院要查明案件事实,经过综合考虑,认为这个证词至关重要,就需要证人到庭来作证。

  修正案草案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情节严重的,可处十日以下拘留。

  郎胜解释说,“正当理由”需要根据个案来判断,任何人在履行作证义务的时候,不能故意为逃避这种义务而找种种借口不出庭。否则,诉讼就难以继续进行,犯罪就可能难以受到追究,被害人权益就可能难以得到保障,正义就难以伸张,司法公正就难以实现。所以,接受当庭质证,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法律的实施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

  有记者关注修正案草案的条款在实践当中能不能得到落实。

  郎胜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法律的执行变得更为突出,这是大家的共识。怎么保证法律的实施,除了执法机关应当严格地依法办事以外,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同时加强各个方面的监督,都是十分重要的。

  “当然,在立法上也需要把法律规定得更坚实,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前提。”郎胜说。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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