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中院成功化解一起工伤行政确认纠纷
2012-03-09 14:12: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 作者:文全 侯应蓉
  3月7日,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在审理一起农民工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而受伤、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的工伤行政确认案中,坚持以人为本,竭力协调化解矛盾,终于促成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当庭一次性给付农民工袁强、戴贤珠10万元的工伤经济赔偿金,实现事了案结和谐的良好效果。

  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的农民袁强与戴贤珠夫妇均在北海北联公司打工。2011年12月22日18时10分许,袁强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戴贤珠从居住地铁山港区兴港镇前往合浦工业园区北联公司所在地上班,途经合浦工业园区中粮集团北门前路段时,与一辆无号牌拖拉机发生碰撞,导致袁强右锁骨骨折,戴贤珠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袁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戴贤珠不负事故责任。2011年3月17日,袁强、戴贤珠向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1年5月17日,北海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认定袁强、戴贤珠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北联公司对认定结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一审法院维持北海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宣判后,北联公司不服,向北海中院提起上诉。

  案件事实简单清楚,最快捷的办法是依法作出二审行政判决。但该案实质是用人单位和受伤农民工之间的赔偿纠纷,而判决只能对行政机关作出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判断,并不能直接帮助农民工获得赔偿,也不能彻底化解企业和农民工之间的矛盾。受伤害农民工为得到工伤赔偿金,还要再次通过仲裁解决工伤待遇问题,甚至需要再走完一审、二审的诉讼程序后,才有可能得到赔偿。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确保受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北海中院没有选择简单下判,而是坚持以人为本,竭力化解矛盾,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北海中院的办案法官首先到受伤农民工家中探视伤情,安慰家中老人,就农民工的伤情咨询医疗专家,了解到由于医药未跟上,导致骨骼生长缓慢,并与乡村干部一道做调解工作,取得了伤者及其家人的信任。同时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讲解《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从农民工维护身心健康出发,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解决纠纷意见和建议。两位受伤的农民工为人民法官竭力化解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的工作热情深深打动,表示希望通过调解结案,并从其自身伤情治疗需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切合实际的赔偿要求。

  办案法官同时多次登门找北联公司讲法释理做调解工作,明确指出劳动者从单位宿舍或从自家出发去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均属法律规定的“上班途中”,依法应认定为工伤,继续诉讼对双方都是更大的损失。希望其考虑该两位受伤的农民工在公司工作多年,对其遭到的不幸应尽可能的给予救助和同情,彰显企业的人文关怀,共同化解纠纷促进和谐。

  在法院的不懈努力下,各方当事人最终互谅互让,北联公司与农民工袁强、戴贤珠达成调解协议,北联公司当庭一次性给付袁强、戴贤珠10万元的工伤经济赔偿金,北联公司撤回了上诉。三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努力深表感谢,北海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法院的一个成功调解解决了诸多问题,真正做到了事了案结和谐,让行政机关深受启发,表示在今后的行政执法中将更加注重以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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