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正义的另一半工程
——怎么看量刑活动及其规范化
2012-05-07 08:47:4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李玉萍
  作为刑事司法正义的“一半工程”,量刑历来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之一,量刑公正也是人们一直不懈追求的价值目标。长期以来,量刑问题的重要性、复杂性及其相对于定罪而言的特殊性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进行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中的一件具有重要意义的大事,目前正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并初步取得了预期效果。其中,量刑程序部分的改革成果已经被刚刚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予以采纳。

  探索规范化量刑,实现量刑公正,既要树立“定罪与量刑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等现代司法理念,也要处理好规范化量刑与法官裁量权之间的关系,走出诸如“电脑量刑”、“同案同判”等认识误区,并对规范化量刑事业的长期性和规范化量刑任务的艰巨性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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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刑是刑事司法的“一半工程”

  2012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向第十一届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2011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84万件,判处罪犯105万余人。统计结果显示,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中有罪判决率高达99%以上。这意味着进入审判程序中的绝大多数被告人、每年约计上百万余人被判有罪,面临量刑问题,他们或被免予刑事处罚,更多的是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个别甚至被判处死刑,也有的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除了案件的当事双方以外,关心刑事司法的人们不仅会问,对那些被判有罪的被告人,法官是如何进行量刑的?法官依据何种标准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如果判处有期徒刑的话,如何确定是判处五年还是六年、十年乃至十五年?法官能否以及如何对每个被告人都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正是由于量刑问题事关被告人的自由、财产、声誉甚至生命,事关被害人利益的维护,事关社会秩序的恢复以及社会稳定与和谐,并关系到刑罚目的能否最终实现,因而量刑被誉为既定罪之后的刑事司法的“一半工程”,量刑公正与定罪公正一起构成刑事司法正义的全部内容。可以想见的是,如果量刑过程或者量刑结果不公正,那么无论之前的定罪程序多么公开公正,也无论之前对被告人所适用的罪名多么正确,刑罚的目的都不可能最终得以实现,刑事司法的公正性也难以保障,刑事司法的公信力更无从谈起。因此,在人类诉讼史上,量刑公正始终是人们不懈追求的价值目标。

  遗憾的是,受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定罪、轻量刑”、“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等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量刑活动的重要性、复杂性及其相对于定罪活动的特殊性等问题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未能引起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的应有关注。控辩双方不参与量刑活动或者不充分,法官在量刑时不公开、不说理或说理不详等现象普遍存在,在普通人看来,法院和法官的量刑活动总像是蒙着一层神秘的面纱,难以看清或了解其真实的面目。此外,量刑不适当、不均衡以及饱受非议的“同案不同判”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了极大提高,对包括刑事司法公正在内的公平正义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越来越迫切。量刑公开、公正问题逐渐成为社会日益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成为司法机关必须慎重对待、妥善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这一背景下,规范裁量权、将量刑活动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被提上议事日程,成为人民法院“二五”和“三五”改革纲要中确定的一项重要司法改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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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进行的量刑规范化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从2005年开始对规范化量刑问题进行全面、实质性的调研论证,并逐步开展试点活动。自2008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东部、中部和西部选择12家中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局部试点;从2009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扩大试点范围,在全国120多家法院开展试点活动。之后,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并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试行。试行一年多来的情况表明,此次改革的思路和方向是正确的,改革的方案和具体措施也是有效、可行的,初步实现了规范化量刑的目标。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量刑程序部分的改革成果已经被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所吸纳,该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件大事。此次改革是对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审判法官的量刑经验与量刑方法的总结、归纳与改进,是现代程序正义理念与我国刑事审判方式的有机结合。其中,量刑方法的改革旨在规范法官量刑的方法和步骤,尝试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量刑模式,确定了15种常见罪名的起点刑幅度和14种常见量刑情节影响量刑的幅度,并尝试将法官的量刑活动分为三个步骤,以实现量刑结果适当为目标;量刑程序的改革旨在规范人民法院以及其他诉讼主体参与量刑活动的方式和方法,引入量刑建议,确保把量刑活动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以实现量刑程序正当为目标。

  由于量刑活动是一个系统工程,仅有审判机关和广大刑事法官的积极参与远远不够,还需要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支持和配合。因而,此次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在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下,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负责,与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与司法部共同落实,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环节着手,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规范量刑证据的收集、审查以及法庭调查和辩论,实现量刑公正。此外,此次量刑规范化改革采取的是一种典型的自上而下、上下联动的改革模式,经历了局部试点、全国部分法院试点再到全国试行的过程,其间广泛调研、反复论证、多方参与,审慎推进,前后历时六年之久。在这一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参与其中并发挥着组织协调、引导、推动的作用。地方法院不仅是改革的参与者、践行者,还是改革的有力推进者,对改革的内容、方式和方法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改革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推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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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化量刑与法官依法行使裁量权

  裁量权一直是法官职业魅力和荣耀之所在。法官通过行使裁量权,将固化的法律条文能动地适用于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定分止争,实现普遍正义与个案正义的完美结合。但是,裁量权也使得法官职业充满挑战性,如果使用不当,不仅会有损法官的职业尊荣和司法权威,有损刑罚目的的实现,而且会直接害及当事人的利益。另外,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也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会休止。”因此,在保留和尊重法官的裁量权的同时,也有必要对这种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从而防止其被滥用或者误用。规范化量刑与法官刑罚裁量权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即:为了实现量刑公正,需要法官依法享有刑罚裁量权;同样,也是为了实现量刑公正,需要规范法官行使刑罚裁量权的方式方法。

  在推进规范化量刑的过程中,有法官担心,规范化量刑会限制甚至剥夺法官的刑罚裁量权,因此对改革持观望、怀疑甚至抵触心理。实际上,从此次量刑改革的内容以及实际运行情况来看,人们的担心是不必要的:首先,从实体部分的改革来看,《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的量刑起点幅度、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以及量刑步骤是在大量实证调研的基础上确定的,实践证明也是符合审判实际和量刑需要的,其合理性与可行性是经得起检验的。同时,在具体的量刑实践中,无论是起刑点和量刑情节影响量刑幅度的确定,还是宣告刑的确定,都需要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通过行使裁量权作出决定,因而改革并未限制或者剥夺法官的裁量权。其次,从程序部分的改革来看,《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主要是要求在法庭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和证据,允许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并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说明量刑理由,因此也不存在干预法官行使裁量权的问题。再次,试点实践和数据分析表明,试点前后刑事法官在量刑尺度、量刑轻重的把握上并无很大差别,法官依然享有充分的裁量权,但是被告人服判息诉的多了,上诉、抗诉的案件少了,社会上怀疑、批评司法裁判不公的现象少了,赞扬司法公正、高效的声音多了,究其原

  因就在于与过去的量刑模式比较,规范化量刑使得量刑活动更加公开化、透明化,使人们能够感受到量刑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这实际上也反映出,保障法官依法享有裁量权与促进量刑活动规范化并不矛盾。

  因此,在推进规范化量刑的过程中,首先要处理好规范化量刑与法官依法行使裁量权之间的关系,要充分认识到规范化量刑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不是也不可能限制或者剥夺法官的裁量权,而是为了促使法官更好地行使裁量权,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揭开量刑活动的神秘面纱,推动量刑程序的正当性和量刑结果的适当性,实现量刑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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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化量刑与“电脑量刑”及“同案同判”

  在探索规范化量刑之初,由于有地方法院尝试运用“电脑办案系统”辅助法官量刑,经媒体报道后,一些人对此产生误解,以为是“电脑量刑”,由于担心此种做法会导致“电脑”替代“人脑”,难以真正实现量刑公正,因而对这种做法乃至量刑改革持批评甚至否定态度。而实际上,在最早因推出“规范量刑软件管理系统”而引起社会各界广泛争议的山东省淄川区人民法院,所谓的“电脑量刑”也是以该法院制定的《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为蓝本,在办案法官将有关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犯罪情节等输入电脑后,由电脑按照编制好的程序进行计算,得出量刑结果后供法官参考。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案件事实的提取、量刑情节的适用,还是对宣告刑的确定,都由法官最终决定,电脑在其中仅起到了辅助作用。而最高人民法院在量刑规范化改革中推出的“电脑辅助办案软件系统”,也仅是法官办案的辅助工具,其目的一方面在于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为基层法官办案提供方便,提高办案效率,另一方面是为量刑实证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以不断提高量刑规范化的科学技术含量和工作水平。

  由此可见,所谓的“电脑量刑”,不过是在规范化量刑的过程中引入了现代科技,是法官在量刑时的一种辅助工具,通过量刑辅助软件系统得出的数值结果在法官确定宣告刑时也仅有参考作用。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量刑不是也永远不可能只是简单的数字计算,对案情的定性分析始终贯穿于法官量刑的全过程,电脑永远不可能取代“人脑”成为量刑的主体或者在量刑活动中起决定作用。因为,量刑永远是“法官的事”,需要法官亲力亲为,需要法官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并综合考虑刑事政策和刑罚目的等因素,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聪明才智,审时度势,因案制宜,实现量刑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人们对“电脑量刑”的批评和否定也从另一个侧面揭示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即现实生活是复杂多样的,所谓的“电脑量刑”固然有助于实现“同案同判”,确保刑罚适用的“统一性”,但是却无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不能保障刑罚实施的效果,也不能实现真正的量刑公正。由此可见,所谓的“同案同判”并非人们追求的价值目标。实际上,只要实现了量刑公正,自然能够做到“同案同判”。但是,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绝对相同的树叶”,在司法实践中,真正意义上的“同案”即使有,也是很少的。人们在拷问或批判“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更应该理性地审视所关注的案件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同案”,并关注法官作出“不同判”的理由。实际上,人们之所以痛恨“不同判”现象,主要原因还在于不了解“不同判”的理由。如果能够公开案件的审理过程,保障控辩双方有效参与到量刑活动中,公开说明量刑的理由,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化解这一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量刑作为一项社会实践活动,不仅受立法的影响,还深受刑事政策、传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也正是基于此,量刑问题一度被誉为刑事法领域的“哥德巴赫猜想”,也注定了规范化量刑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事业,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可能一劳永逸,而是必须持续地予以关注和投入。当前我国正在开展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距离真正实现规范化量刑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实践样本

  北京

  一中院规范量刑:精算+明算

  量刑规范化的改革会带来什么?北京一中院刑一庭法官王雪枫说,没有别的,就是要让诉讼各方直接感受什么是罪责刑相适应,什么是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量刑时注重情节,累犯、前科、一贯表现、积极退赃、赔偿、认罪态度、成长环境等,目的就是要让案子办得透明,让公众信服。

  记者在北京一中院的量刑程序指导意见上看到,包括抢劫、强奸、交通肇事等15类常见犯罪都被列入可以规范化量刑的犯罪之中。意见对具体犯罪应当判处的刑罚、量刑情节从轻或从重的幅度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详见本报2011年4月9日五版)

  湖南

  QQ群讨论规范量刑

  量刑规范化办公室立刻申请了一个QQ号码,设立了专门的湖南省量刑规范化QQ群,并在全省量刑规范化办案系统培训班上公布了这个群号,要求各级法院刑庭至少有一名同志加入该群,并严格遵守相关的入群规定。

  全省三级法院的刑事法官在群里主要就量刑起点的确定、量刑情节的选择、量刑规范化办案系统的操作等各种量刑规范试行中遇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讨论。基层法院的法官普遍反映,QQ群让基层刑事法官与省高院的沟通更加快捷、方便。

  (详见本报2011年9月1日一版)

  社会评议

  ■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

  对被告人不仅要定罪准确,还要量刑公正。长期以来,我们在定罪问题上下工夫多,对量刑问题关注得少。法庭上,对被告人是否有罪、该定何罪,控辩双方唇枪舌剑,对量刑多少则只能是建议从重、从轻之类。对于定罪,辩论在庭前,如何量刑,则走向了庭后,显得不够透明,由此也引发不规范之忧。量刑规范化,意在维护刑法适用的统一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和透明度,实现司法的公正和均衡。

  ■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孙远:

  在程序上,把定罪和量刑两个阶段分开,以此确立量刑程序的独立性,有助于保障量刑的科学化、规范化。在程序建设上,必须完成的一个任务是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证据规则,因为定罪和量刑在证据规则上存在相当大的区别。比如在量刑程序中,被告人的性格、一贯表现和成长经历等内容是可以用来作为依据的,但这些在定罪程序中就用不上,所以要把它们分开。

  ■ 山东济南律师李东东:

  “同案异判”与“量刑不均”是根本不同的两个问题。对于前者,固然非理性的“同案异判”确属“量刑不均”而应摈弃,但理性的“同案异判”,不仅不是“量刑不均”,反而对实现量刑的实质公正及量刑效果来说,是必要而又重要的。我国近来有不少学者发现,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发展不平衡,这会合理地影响不同地区的法官对所谓相同案件的违法性与有责性的评价,因而必然造成量刑上的差别。

  ■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戴长林:

  量刑规范化改革使量刑的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做到量刑事实查明在法庭,量刑轻重辩论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量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又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有效地遏制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社会各界对改革给予了积极评价,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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