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法治精神 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
2012-05-30 08:31: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周玉华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重点在于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最终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是培育社会的法治精神。没有社会公众对法治的普遍信仰,法治就无法建成,社会管理创新也难以真正实现。从当前问题表现最突出、社会管理创新最迫切的角度来说,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的功能作用,从大力培育以下“四个意识”入手弘扬法治精神。

  一、规则意识

  规则意识,主要是指社会公众对法律等社会规则及其内在价值的认同和自觉遵守。法治是规则之治。一种稳定秩序的形成是以理性规则的运行为基础的,缺乏对规则的自觉遵守,规则的权威性难以树立,规则体系就无法有效实施,也就不可能有法治,而且必然增加社会管理的成本。规则意识应当包括四个层面,即熟悉和了解社会规则,认同社会规则,具有自觉遵守规则的愿望,养成自觉遵守规则的习惯。

  现实生活中不遵守公共秩序的现象大量存在,已经成为影响生产生活、破坏社会和谐的一大痼疾。究其原因:一是人治及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根深蒂固,特权思想仍有一定市场,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对规则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产生冲击。二是人情社会影响严重,一些曲解变通规则的行为被认为“灵活”,而严格依法办事却不被认同和理解,加大了严格执法的难度。三是拜金主义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一方面有的官员不拿钱不办事,另一方面有的人相信金钱万能,遇到事情动辄“花钱摆平”,造成了诸多“潜规则”。四是“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较深,特别是在一些规则的制定上,由于缺乏群众的广泛参与,使得大家感觉规则是“强加于人”,难以在执行中做到自觉自愿。

  坚持法律至上原则是规则意识培育的核心内容,“法律至上”是法治必不可少的原则。一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对一切违法行为都应无一例外地予以追究,不能搞例外和变通执行,充分体现法律责任的不可避免性。通过严格执法,让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可预期,自觉自愿地遵守规则和法律。二要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灵魂,对制定和执行法律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从这一意义上讲,党的政策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原则,而非具体规则,不能代替法律适用。作为司法者,要通过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提高正确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能力和水平。三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各项审判工作中,确保各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并要求当事人平等地履行义务。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明确裁判标准,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做到同样情况同样处理,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幅度相当。四要强化程序意识和程序正义观念。科学严密的司法程序,有利于保证诉讼过程的公平性和结果的正确性,维护司法的尊严和权威,是对社会规则意识的示范。强化程序正义观念,关键是维护程序的严肃性,严格执行程序法的各项规定,保持司法者的中立和平等,增强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当事人更加理解、服从和信赖诉讼的结果。

  二、权利意识

  权利意识,是人们对权利及其行使、救济的认知、理解和态度。它构成了公民意识、宪法精神的核心,是法治的内因和动力,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如果一个社会权利意识欠缺,缺乏对权利的追求、尊重和保障,人们就会对未来失去信心、对法律失去信任,失去安心生产生活的动力,也就难以保持守法的自觉。权利意识至少应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知晓享有的权利。二是正当追求权利,自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权利,并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三是尊重他人权利,包括两个层面,即:公权力要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方面保障权利的行使,并不得侵犯公民权利;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能侵害他人权利、妨碍他人自由。四是依法救济权利。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进步,公民权利意识得到不断强化,但从司法实践看,侵犯权利的现象大量发生,而公民对自身权利及其行使也存在一些偏差和误解。比较突出的矛盾有:一是社会主体对权利的渴求日益增强,但对权利的认知总体上比较缺乏,影响了权利效益的发挥。二是片面强调享受权利、不愿履行义务等狭隘的权利观念比较突出,重视自己的权利,忽视他人的权利甚至侵害权利的现象大量存在。三是公权力不当行使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四是加强权利保障的需求日益强烈,但维权手段和方式不当的问题比较突出,滥用权利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五是权利救济渠道仍然不够畅通,救济力度有待加大。

  权利救济是权利意识培育的关键环节。救济权利是司法的首要功能,人民法院要通过依法保护权利,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权利意识。一要依法规制公权力,使其更加重视保护权利。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处理的如何,直接影响社会管理成效。对公权侵权行为的及时纠正、严格追究处理,有利于让群众更加自觉地守法拥政。二要依法制裁侵权行为,引导公众尊重他人权利。如果侵权无利可图,甚至付出代价,侵权行为自然会减少。要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和执行,妥善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尽可能地弥补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失;要加强民事权益保障,努力使真正有理的当事人能够打得赢官司;加强对合法经济利益的保障,维护经济主体投资、经营等权利。三要限制权利滥用,引导公众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对采取过激方式维权,甚至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应加强约束,引导公民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四要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加大权利实现力度。

  三、诚信意识

  诚实信用,是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的一项法律义务,被称作民法的“帝王条款”。在社会的层面上,诚信不仅是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而且是社会有序、有效的重要标志。如果社会缺乏诚信意识,必定使人人自危,陷于混乱与无序状态。诚信意识的内容应当包括:心灵上的善意真诚,行为表现上的诚实无欺,合同履行中的守约精神,利益交往中的公平合理。

  当前诚信缺失、道德滑坡已经成为人们高度关注的社会话题。信用评价是诚信意识培育的重要手段。对于诚信与否,主要有道德评价和法律评价两个方面。相较而言,法律评价更具强制力、约束力。但从司法实践看,我们做得较多的是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判断,而对当事人的诚信与否很少作出实质判断或评价。从这方面讲,法院工作大有发挥空间,通过审理案件将行为合法性与信用评价、责任承担结合起来,既制裁教育行为人本身,又培育整个社会的诚信意识。一要尊重契约自由,鼓励诚信交易。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了解诚信的可贵,才会增加守信的自觉。在审理各类合同纠纷时,要正确把握合同效力认定,充分尊重契约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切实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对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与获利,要依法保护,促进形成“契约必须履行”的意识。对于滥用合同自由进行恶意竞争、追逐暴利、垄断经营等行为,坚持依法适度干预,推动建立公平安全的市场环境。二要加大惩治力度,增加违约失信成本。制裁违约失信行为,增加违约成本,可以对失信违约者起到有效的吓阻作用。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守信方不同意调解的,要依法及时判决,不能久调不结或者强制调解。要加大规避执行的成本和代价,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或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该处罚的处罚,该承担费用的承担费用。三要完善信用管理机制,强化警示教育。人民法院每年审理执行大量案件,掌握当事人的诚信状况,具有信用评价的资源优势。在信息化条件日益发达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诉讼诚信体系,加强对当事人的信用评价,并以适当方式披露。同时推进与社会征信系统的网络连接,形成威慑机制和治理诚信缺失的整体合力,营造“守信光荣,违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四、司法终局意识

  司法终局意识,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及其生效裁判的认同、接受的意见和态度。司法是否具有终局的地位和效力,这是衡量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准。一个社会需要法院,就是因为法院可以把解决复杂社会矛盾的过程技术化、程序化、法律化,以较小的成本缓冲、化解社会的矛盾冲突。因此,司法应当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各类纠纷争议的最后防线和终极机制。司法终局意识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尊重司法权威;认同司法为解决纠纷的终极机制;自觉接受生效裁判结果;非经司法程序不得变更裁判结果。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一旦进入法院,就只能依照司法程序来解决。即使经过司法终审的案件仍然有错误,也只能经过司法的申诉程序来纠正,不能将其重新社会化。

  近年来,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总体上是很高的。但与此同时,部分案件“终而不结”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一大社会难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司法缺乏权威,法院应有职能和地位得不到认同,司法机关在国家权力架构中仍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权大于法”的现象仍然客观存在。二是现行信访制度“叠床架屋”的模式,使得诉诸程序之外的非法治甚至非法方式,谋求影响、干预、改变司法结果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得民众把赢得上级处理作为利益诉求的保障,加剧了群众“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的心理。三是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时有发生,加之媒体网络时常放大对法院的负面报道和批评声音,导致社会对司法机关缺乏充分的信任。

  司法权威是司法终局意识培育的基本保证。只有赋予司法以足够的权威,才具有终局的影响和效力。要培育社会的司法终局意识,首先必须不断增强和树立司法的权威。一是明确法院作为专门司法机关的职能定位。从现在法院办理的案件看,人民法院直接审判处理的案件中90%以上的是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等,需要与公安、检察机关配合办理的公诉刑事案件不到10%。人民法院应当是对社会矛盾纠纷行使最终裁决权的司法机关,不能混同于其他政法机关、部门。二是提高终结纠纷的能力水平。各级法院都应牢固树立纠纷终结的意识,凡是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都要尽最大努力做到案结、事了,防止矛盾激化升级,不再把矛盾重新推向社会。要加强审判管理,构建以服判息诉率为主体的效果性指标体系,增强法官做服判息诉工作的意识,强化案结事了的责任。三是加大依法治访力度。涉诉信访的高位运行,特别是大量案件边审边访,有理的访无理的也访,有的甚至比声势、比规模、比层级,严重干扰了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因此,必须科学定位信访职能,把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和政治参与功能分别开来,将权利救济严格纳入司法救济途径,同时强化信访的政治参与表达功能。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不能违背法律原则随意迁就。四是强化党委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西方国家是多党制,每个党派都代表着一定的利益集团,所以他们主张司法应当尽可能远离政党,以保证对各个党派的公平。我国不是多党轮流执政,特别是我们党代表着人民的根本利益,没有自己的利益,党执掌司法权不会影响司法公正。加强党对司法的领导,执掌司法权,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培养选派优秀的共产党员做法官,并由党委的重要领导同志直接担任法院院长。

  弘扬法治精神,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人民法院是法治建设的生力军,要全力投入法治事业,用严格、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引导公民增强法制观念,培育法治文化。法治精神得到全面弘扬之际,当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成之时。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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