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法院严把“三关”加强执行款物管理
2012-07-10 16:17: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 作者:赵伟
  近日,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统一执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执行行为,建立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的执行工作机制,防范执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法违纪,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严把“三关”加强对执行款物的管理。

  严把案款收取关。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交付执行款一律由执行局处置组人员负责收取,查控组执行人员原则上不允许直接代收现金。如遇特殊情况,在执行现场,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必须有二名以上执行人员在场,在即时向付款人出具人民法院正式执行案款专用收据的同时,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签名。代收执行案款人员必须在回院后1个工作日内,将所代收执行款及收据存根移交处置人员,由处置人员将案款当日存入法院案款专户,以确保执行人员与执行案款分离。该院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并建立执行案款专项账户,统一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由执行局内勤、处置组人员负责对个案进行明细记账,每周与案件承办人就执行案款往来情况逐案对账,并与院财务部门及时核对,以防止差错情况发生。

  严把案款支付关。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案款时,必须出具有效的身份证明和领款凭证,由执行局处置人员填写案款支付审批表,报经财务复核、执行处置组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再由财务部门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认真审校,最后向权利人开具执行案款支付通知书,确保执行款物发放工作的准确性。同时,为确保执行案款的安全到位,该院对大额执行案款采取了直接通过银行转账或开具支票领取,对申请执行人在外地不能到庭领取的,通过办理严格的授权委托书,经电话联系核实后,由受托人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方可领取,切实保证每一笔执行案款支付发放安全到位。

  严把制约监督关。该院将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纳入执行局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严禁办案人员挪用执行案款或向当事人借用案款,并在进行案件质量评查时,将执行案款交接手续是否清晰、及时、准确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予以长期动态监督和管理,保证公正廉洁执法。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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