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排水沟起纷争 一口咬断他人大拇指
2012-07-20 09:50:34
     中国法院网讯 (文勇)  7月19日, 申请执行人黄木儒与被执行人黄伟儒双方因为共用排水沟动干戈引起纠纷,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黄伟儒在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头塘支行的存款3300元,使该案顺利执结。

  案件事实,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系田阳县头塘镇二塘村那厚屯村民,两家相邻。2008年12月23日,被执行人在其原旧牛栏挖地准备新建自家牛栏时,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侵占其土地,为此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扭打,被执行人咬了申请执行人的右手大拇指,造成申请执行人受伤。于当日至2009年1月7日,申请执行人到田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医生诊断为右手大拇指骨折。2009年5月4日,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2010年5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田阳县法院提起起诉讼,请求被执行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共计8940.71元。

  田阳法院受理后经审理,根据上述事实和依据,依法作出(2010)阳民一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黄伟儒赔偿黄木儒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共5695.28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黄伟儒不服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于同年11月10日作出(2010)百中民一终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该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田阳法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得款2700元。由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该案未能完全执结。2012年7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田阳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该案立案后,经深入到头塘镇二塘村那厚屯调查,耐心细致地做被执行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但被执行人仍认为法院判决不公而拒绝履行义务。法院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被执行人在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头塘支行有存款,因此,田阳法院依法扣划该存款3300元,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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