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中前进 发展中提高
——铁路运输法院恢复运行30年回顾
2012-10-30 07:40: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先明
  铁路运输法院,诞生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历经创建、撤销、重建三个阶段,1982年恢复运行以来,伴随着改革开放和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化而逐步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30年来,全国铁路运输法院始终把维护铁路安全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决依法惩治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盗窃铁路运输物资和盗抢旅客财物以及发生在铁路区域内的杀人、抢劫、运输毒品和伪造倒卖车票、拐卖妇女儿童等刑事犯罪活动,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24万余件,依法判处罪犯25万余人,成功审理了“北京——莫斯科国际列车系列抢劫案”等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为铁路安全运营创造了稳定的治安环境。

  30年来,全国铁路运输法院始终把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作为重要责任,全力促进铁路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依法调整涉及铁路建设和运营的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化解大量社会矛盾,共审结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19万余件,诉讼标的总额近340亿元;不断完善和创新适合铁路运输审判的执行工作机制,在办理指定执行案件、清理执行积案中取得了良好业绩,执行各类案件10万余件,执结标的额近460亿元;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组织广大法官深入企业和站段,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提供形式多样的法律咨询和服务,取得明显成效。

  30年来,在铁道部党组和各铁路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相关高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坚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根本,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为民司法、廉洁司法观念,共有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查小云等17人、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等24个集体先后获得全国法院系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时期,都充分展现出良好的精神面貌和时代风采。

  今年6月底,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中央及地方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协作下,全国铁路运输法院全部完成签署移交地方管理的协议,17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8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与铁路企业正式分离,3700余名铁路法院干警转变隶属关系。

  目前,在改制人员身份过渡中,24个省(区、市)铁路运输法院已完成公务员审核或登记工作,全国铁路运输法院75%的人员已解决身份过渡问题。同时,在资产移交方面,除由铁路部门负责调剂解决办公用房的9个铁路运输法院外,其他56个需新建“两庭”(审判庭、人民法庭)和办公用房的铁路运输法院,铁路部门应支付的房屋补偿款、土地补偿金已全部拨付到位,各铁路运输法院的办案用车补偿、信息化装备补偿金等共计15亿余元也全部拨付到位。

  改革实践证明,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回归国家司法体系后,优化了司法职权配置和结构,提高了司法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了司法权力的公正、高效、权威,保障了铁路运输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