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殃及池鱼 法官调解塘主获赔
2012-11-01 14:04:46
     中国法院网讯 (张春雷 张保方)  11月1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在合议庭主持调解下,被告焦作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杨某补偿款280000元;杨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干涉焦作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正常施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09年6月初,杨某与山阳区新城街道某行政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获得一地块的承包经营权。随后,他出资在该块土地上建造现代养殖、种植生态园,发展立体种植、休闲渔业,取名为东方绿色庄园。

  2011年3月中下旬,杨某鱼塘内的水位突然开始急剧下降,满满的一塘水在短时间内几乎干涸见底,塘内数万斤的鱼也先后因缺氧窒息死亡。此时,位于鱼塘东侧的被告一建筑工地正在进行降水作业,并未进行任何“回注”作业。焦作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降水行为导致大面积地下水位严重下降,造成原告生态园功能遭损、水源干涸,塘鱼死亡、植被枯死,经营困难、成本增加。

  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的工地,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阻挠其施工。双方协商未果,杨某将焦作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明辨是非责任,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上述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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