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跆拳道被撞伤责任人相互推诿 执行法官解难案
2012-11-06 14:37: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柳州频道 | 作者:贺卫华 谢剑峰
  民事侵权案件中,如果有两个人以上承担责任,理应是一个易于履行的结果,因为那样的话不可能会独自承担全部责任。但是这样也会产生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义务人互相推诿,谁都不愿意承担责任,尤其是承担补充责任的一方。近日,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两个被执行人互相推诿不休、扯皮的疑难案件。

  2011年10月30日,陈某(未成年人)到某俱乐部学习跆拳道,且缴纳了有关费用,成为该俱乐部的会员。2011年12月11日18时左右,陈某在该俱乐部学习跆拳道,在教学老师布置作业过程中,被小杨(未成年人)撞伤。经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1694.54元。一审判决要求杨某的法定代理人杨某和韦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某某俱乐部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杨某和韦某跑回了忻城老家,避而不见,跆拳道俱乐部也绝口不提赔偿的事情。无奈之下,陈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接到案子后,经调查,杨某、韦某、跆拳道俱乐部在银行均没有存款,多此联系跆拳道俱乐部,得到的答复是其最多承担10%的补充责任。此案的执行一下陷入了僵局。

  执行法官一面要求陈某密切注意杨某 、韦某动向,一面继续约谈跆拳道俱乐部。近日,陈某称发现杨某又回柳州了,在东环一带摆摊。见此情景,承办法官立马前往找杨某,并约好三方当事人至法院详谈。

  谈判过程中,法官告诫杨某,其是第一赔偿义务人,如果分文不赔,则法官可以依法对其拘留。杨某称其生活窘迫,希望能够少赔偿点。同时,承办法官告知跆拳道俱乐部负责人,所谓的补充责任并不等同于10%的责任,而是在第一义务人不能赔偿的范围内全部进行赔偿,并告知不履行义务的严重法律后果。经过一个中午的磋商,申请人最终降低了赔偿请求,要求杨某和跆拳道俱乐部总共赔偿8000元即可。杨某艰难的东挪西凑了4000元,俱乐部也同意分期给付4000元。至此,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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