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司法助推生态文明
2013-02-22 15:05:14
三峡长江巫山县大宁河边渔政部门工作人员悉心指导非法电鱼人员放生鱼苗。
     中国法院网讯 (廖丽华 李富文)  为了助推生态文明,护航美丽中国。去年以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3名法官2名书记员,他们凭借树立起生态文明理念,形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生态环境案件的良好意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8县和1区(29491平方公里和907万人)辖区内,巡回就地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又一起环境污染、非法捕捞水产品、盗伐和滥伐等案件,案件吸引了市、区和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和区县环保局行政执法人员以及众多群众到场旁听及建言献策。

  保护长江 放养鱼苗

  2012年7月4日11时30分,三峡长江巫山县大宁河边上,在“万州环境保护巡回法庭”的横幅下,非法电鱼人员增殖放流正在进行。几名法警严肃监督着彭某和成某放养鱼苗,渔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现场悉心指导。一条条小白鳊,一袋袋清波鱼……随着清风微澜散去,鱼苗在长江安了新家。

  彭某、成某是巫山县人。在法定禁鱼期间,二人使用捕鱼船、电瓶、升压器、渔网等工具,在巫山长江母亲河,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我愿意出钱购买鱼苗放养到长江,弥补自己的罪过。”“我也愿意。”在彭某、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公堂上,二被告人当庭真诚地表示自愿买1.2万尾的鱼苗放养到长江,修复被自己破坏的水体生态。

  市人大代表张胜强认为,去年以来,万州环境保护审判庭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一直发挥着积极作用。为保护长江母亲河,万州在三峡库区流域成立了首个环境保护审判庭,对生态环境案件实行专业化审判,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水平。通过成立环境司法研究中心,开通环境司法研究网站,积极探索此类案件管辖跨区域、跨部门的特点、规律,以及提高这类案件办案质量和效率的路径和方法,环保案件在取证难,诉讼时效认定难,法律适用难,裁决执行难,以及司法统计等有待进一步规范。

  万州区人大代表张兴安认为,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全民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万州环境保护审判庭组织非法电鱼人员进行增殖放流,是生态补偿机制在环境司法中的具体运用,是污染者付费,损害者补偿的体现,旨在通过外部成本内部化的方式来达到防止污染、保护水域资源的目的。

  守护青山 回访植树

  去年3月15日,在渝万高速路旁,环保法官正在回访,对当事人签订的补植协议及法院判决的补植令履行情况进行回访。

  “你们案发后自愿补栽150棵柳杉,承诺补栽林木进行管护,是否履行承诺,补栽的林木情况怎么样?”环保庭庭长陈伟向高某、孙某说明来意。随后,法官一行在环保森林执法人员的带领下对高某、孙某在空置荒坡上补栽的150棵树进行回访查看,到了林地,高某指着一片空地说,这就是补栽的一片树,树苗不好买,我们这儿的气候是冷松热柏,天气冷栽松树,天气热栽柏树。现在,我请了三亲六戚帮忙,花了几十个工作日,你们看嘛,这些松柏长得很好,树形也最好。回访结果让大家比较满意。

  案卷显示,高某和孙某均是万州区孙家镇人。去年1月12日,二被告人以1500元的价格,向孙家镇大河村1组村民肖某购买了其宅基地边上自有林中的松树20棵、杉树8棵。在未申请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进行砍伐。审理中,法官对高某、孙某进行了环保教育。二人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真诚悔罪。同时表示补植复绿,让被毁林地重披新绿。

  万州区政协委员任敏杰认为,对于回访机制,环保庭法官联动行政执法机关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实践,为推动环境建设、确保实效十分必要。前不久,法院向人大的工作报告中指出,环保庭共审结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46起,判处罪犯58人,巡回办案154人次,对农户轻微型毁林犯罪,法官通过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尽可能促成双方就赔偿或“复绿补种”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发禁止令 净化大气

  眭某在忠县忠州镇新桥村1组加工豆腐生产经营,因与众多生活区的居民相邻,影响广大居民正常生活,加工点处于上风口,豆腐在日常生产加工过程中直接燃用原煤,废气排放物以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为主,对周围土地和居民生活造成了污染。此前,忠县环保监察部门曾多次上门做工作,要求其迁移并达标排放,但眭某以下岗全家人要吃饭找不到搬迁地方为由继续生产污染。最终,环保局向环保庭申请环境保护禁止令,环保庭发出首个公益环保禁止令,并对生产工具及锅炉进行了现场查封。

  “我的豆腐作坊对环境确实有污染,影响相邻群众生活环境,我肯定要达标排污并搬到别处。”在向眭某当面送达环境保护禁止令时,被申请人眭某现场真诚地表示。

  市人大代表段茂兵认为:环境保护审判庭在重庆法院系统发出的首个环境保护禁止令,被告生产工具被查封了,但排污情况是否还继续?查封生产设备及迁移不是目的。需要提出的是,不仅要解决好个体因环境污染、破坏而造成的赔偿问题,更需要解决好环境公益诉讼问题,妥善处理因生态环境本身遭受损害带来的赔偿问题。同时,依法运用行政审判手段,支持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态保护和监管职责。

  万州区政协委员谭飞认为,环境保护不仅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的参与,更需要法治的保障和护航,从而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在这一过程中,不仅需要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生态文明的建设者与捍卫者,也需要立法部门及时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科学立法,合理、有效地规范、调整人与自然、社会的关系,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有法可依;还需要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加大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保护的监管力度,及时防范、查处、纠正处理各种违法或不当行为。
责任编辑:杨青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