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述元代表建议——
死刑(含死缓)复核不应加刑
2013-03-07 09:28: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罗斌
  郑某杀害韦某等三人后,拿走被害人的手机等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但一审、二审都没有认定。在死刑复核过程中,能否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认定郑某犯有盗窃罪?

  目前,死刑复核程序是否应当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立法规定不明确。

  为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述元在今年两会上建议:应当对死刑复核程序不加刑原则予以明确,并禁止变相加刑。

  张述元代表认为,上诉不加刑原则有以下价值,体现在:1.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可以消除被告人担心加重处罚而不敢提出上诉的顾虑。2.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贯彻执行两审终审制,保障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3.有利于促使下级法院的审判人员加强责任心,努力提高审判工作质量。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实行复核不加刑原则,在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过程中,当发现有漏罪或者定性不准确却又不影响死刑量刑的情况时,受死刑复核的两种法定形式(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限制,无论是发回重审,还是核准,都应提请下级法院注意这种瑕疵,这对于下级法院而言都有重要影响,有助于不断总结经验,高度注意死刑案件的审理工作,加强责任意识。同时,也可以促使检察机关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4.上诉不加刑原则体现国际刑事司法潮流和人权保障的方向——死刑复核程序制度设计的价值追求,在于确保死刑案件质量、严格控制死刑数量、统一死刑适用标准、防止错误适用死刑。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死刑复核程序的价值追求与上诉不加刑的价值诉求具有内在一致性。

  对于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是否有适用的可行性,张述元代表认为:1.上诉不加刑与死刑复核程序在人权保障机能方面是一致的。2.在死刑复核程序阶段,充分实现人权保障机能,需要发挥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作用。3.基于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并非完整意义上的审判程序,被告人无法充分行使辩护权,必须通过不加刑原则平衡程序中权利与权力的严重不对等。根据现行刑诉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在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权方面并没有像一审、二审中那样充分,也不是庭审程序。这种制度设计存在必然的风险性,这种情况下,死刑复核不加刑的意义,就显得尤为重要。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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