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义孙委员:行政处罚应在阳光下运行
2013-03-12 08:43:4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沈 荣
曹义孙
  行政处罚是我国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对公民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及利益进行限制或剥夺的一种重要的行政权。我国行政处罚种类多、幅度大,执法机关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也常常存在营私舞弊“乱罚”的现象。这些现象已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成为我国当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亟待解决的社会焦点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曹义孙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社会公开,使行政处罚权在阳光下运行,掀开暗箱操作的盖子,打开滋生腐败的掩体,是制约行政处罚权滥用的有效举措。为此,需要在完善行政处罚信息社会公开相关法律的同时,采取重点领域先行实施的分步走方针,加大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力度,切实推动依法行政,保障公正执法。

  曹义孙建议,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社会公开,首先要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开的法律规定。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公正、公开原则中,把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布列入公开的范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明确列入政府信息公开之列,并对行政处罚类信息公开的内容、程序、期限、方式、不公开的违法责任等给予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是要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实行审查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将那些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隐匿,公布包括立案日期、被处罚人名称、案由、法律依据、处罚结果、结案日期、执行机构在内的信息。

  三是要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实行重点领域先行原则,循序渐进,先从那些对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且已具有明确法规规定的重要领域入手,如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领域。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已有明确条例规定的重要领域的行政处罚的结果信息,要实行全国统一公开,不能让行政机关采取自愿原则,而且对那些没有公开此类处罚信息的机关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的责任。

  四是要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实行信息归集共享原则。行政处罚主体的多样、多层的特点,要求处罚结果信息必须在政府部门之间归集、流动、共享,以解决由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前端监控预防的困难以及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处罚不一等问题。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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