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依法审结一批非法采矿案
判处32人有期徒刑 追缴1000多万元
2013-03-30 14:34: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记者 姚晨奕 通讯员 赵 兴 胡振艺 刘国华
  3月29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采矿案,判处该案周某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近9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至2012年6月,被告人周某通过改装干货船,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雇佣并指挥他人在赣江河段非法采砂。根据被告人周某的指派,被告人涂某、郭某、陈某、付某、陈某某分别负责船只管理、驾驶、维护、采砂、运砂、卸砂等工作。

  经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和南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非法采矿49万余立方米,破坏矿产资源价值共计894万余元;被告人涂某、郭某、付某、陈某、陈某某参与非法采矿5.9万余立方米,破坏矿产资源价值共计10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周某系船主且组织指挥他人进行非法采矿,系主犯。被告人涂某、郭某、付某、陈某、陈某某受雇佣进行非法采矿,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6名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2年10月以来,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共受理非法采矿系列案4件,涉案犯罪嫌疑人32人。这些被告人均是将货船自行改装为吸砂船,未经批准在赣江河段非法采挖砂矿,然后予以销售牟利,造成矿产资源不同程度损失。东湖区法院对4案均已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分别判处32名被告人五年零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至100万元不等的罚金,共追缴违法所得1000余万元。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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