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递员"人间蒸发" 快递公司证据不足维权难
2013-04-07 16:54: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仙游频道 | 作者:颜敏珊
  经济往来中,若没有保存好相应的凭证,很可能导致吃哑巴亏。这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近期就受理了这样一个案件,福州某快递公司因没有留存好有效的出货凭证,最终即使诉至法院,却还是因为证据不足而只能撤回起诉。 

  某快递公司在福州成立了一个分公司,该分公司为业务开展的需要就直接将仙游的快递业务分包给仙游的男子陈某,双方约定由陈某为该快递公司提供福建省仙游县区域内的货物派送、调货、及代收货款(到付款)业务,而陈某在收取代收货款后及时向该快递公司上缴,之后再由快递公司支付给陈某派送费。 

  从2012年5月双方的业务正式开展,刚开始的5个月双方的合作关系一直不错,陈某共为该公司派送数千件货物,代收了13万多的到付款。熟料10月底到11月初期间,陈某却人间蒸发似的没有及时将代收的款项交至该快递公司,几经催促仍找不到陈某。该快递公司一番周折后派人到陈某登记的身份地址找人,接待的却只有陈某年迈的老母亲,也未能与陈某的妻儿谋面。 

  多方寻求救助无门,快递公司一纸诉状将陈某诉至仙游法院,法院受理了案件后,详细了解了案情后发现,双方的合作竟连基本的合同都没有。每次都是陈某到福州去拉货,出货凭证极其缺乏规范性,一批批的出货单上不仅数量不对,而且出货单上的空白处还有上次没有派送成功的退货记录,造成交叉混淆,陈某的签名更是模糊不清。就连最后的代收货款交付也没有采用银行汇款的形式,而是陈某第二次接货时再将之前收到的货款交付到该快递公司,再由快递公司的出纳去银行存款,快递公司单方整理出一份未经陈某签字确认的对账凭证。综合了解案情后,发现该快递公司交付的所有证据材料都缺乏有效的证明力,无奈之下快递公司只好先行撤诉待掌握充分的证据材料后再寻求救助。 

  法官提醒:经济往来中,务必要做好各项交付凭证的制作,尽量保留原始证据以综合体现交易各环节的顺畅性,尽量保证较强的证明效力。
责任编辑:周利航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