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看古代司法弊端
2013-04-10 08:46: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覃甜
  初读“葫芦僧判断葫芦案”是在中学课本的小说单元,选自红楼梦第四回“薄命女偏逢薄命郎,葫芦僧判断葫芦案”,情节是这样的:贾雨村刚到应天府走马上任,就有金陵一霸薛蟠因争夺一婢殴伤人命而逍遥法外的官司,本当依法断案的贾雨村因为听了故人门子有关“护官符”的点拨,只得按照“官场潜规则”敷衍了事,徇情枉法,胡乱判断了此案。

  那时看这个故事,只觉贾雨村的虚伪狡滑,门子下场的可悲,英莲的不幸,冯渊的痴情。现在再看,透过一个司法工作者的眼睛,看到了古代司法的诸多弊端。

  一、官官相护

  门子给贾雨村的“护官符”写的是:“贾不假,白玉做堂金为马。阿房宫,三百里,住不下金陵一个史。 东海缺少白玉床,龙王来请金陵王。丰年好大雪,珍珠如土金如铁。 ”

  丰年好大“雪”之薛家的“呆霸王”薛蟠与小乡宦之子冯渊为争一婢女甄英莲互不相让,乃至大打出手。薛蟠倚财仗势,“最是天下第一个弄性尚气的人”,于是指使众豪奴将冯渊打了个落花流水,把英莲生拖死拽去。冯渊人单力孤,花了钱,一念未遂,反送了性命。贾雨村甫到应天府任上就接到这样一件殴伤人命案子,刚开始甚为重视,“即拘原告之人来审”。担当看了门子给的“护官符”,知道了被告的家庭背景和与自己的厉害关系,想法就不一样了,胡乱判断,讨好上司,邀功献媚。

  冯渊身亡,官司是人命官司,杀人案之为大案。现代法制下,杀人案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更准确地说,是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人提起公诉。在“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中,控告薛蟠杀人的却是冯渊的一名奴仆,并且冯渊之仆“告了一年的状,竟无人作主”。原因是犯案的薛蟠是薛家公子,薛家是应天府四大家族之一,名符其实的豪强人家,官府何敢得罪,更不用说官府代表朝廷提起公诉,以杀人罪追究其责任了,由此可见古代社会官官相护何其严重。

  二、民刑不分

  中国古代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同中国古代民法与刑法一样,民刑不分。中国古代民商法典始终没有从刑法典中独立出来,翻开主流法制史教材,民刑不分是中国传统法制落后的特征之一。在现代法治社会下,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我国《刑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薛蟠殴伤人致死命案构成刑事案件,适用刑诉程序,薛蟠是被告,只要案子未决或决而未执行的,则拘而系之于狱,应是拘押在审的。但薛蟠并没有被拘押,照样逍遥在外,无法无天。再从判决结果看,只是赔了冯家烧埋银两,并未判刑,触犯了刑律却无条件的免于刑事处罚,贾雨村只是处理了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赔钱了事。或许当时他根本没想这么多,想的只是如何邀功与自己的前程,所以他只是把杀人的刑事大案当成赔钱了事的简单民事纠纷来处理,民刑不分。

  三、程序不清、权力集中

  按现代司法程序,一件杀人案,先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再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作出裁判。三机关相互合作,相互制约,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正义之实现及诉讼参与人之权利行使。在“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中,身为地方行政长官的贾雨村同时又兼地方法院院长和地方检察院检察长,不独行政权与司法权不分,司法权中之侦查权、公诉权与审判权也统统集于贾雨村一身。所以贾雨村就徇私枉法,胡乱判案了。

  四、不重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官依法认证的案件事实,它基于客观事实,尽管有时几乎等同于客观事实,但毕竟有别于客观事实。葫芦案中,冯渊对甄英莲却是一见钟情,设誓,“不再娶第二个。”而甄英莲从小被拐子拐走,所受苦楚自不待言,终于等来个“绝风流人品”的冯渊,苦尽甘来可期,自谓“从此得所。”怎奈天不遂人愿,两人终究未能永远幸福美满地生活在一起。冯甄之爱情悲剧换来贾雨村一叹,“这正是梦幻情缘,恰遇见一对薄命儿女。” 冯渊人单力孤,被“呆霸王”及众豪奴活活打死,这本是他断案所要关注的事实,可惜法律事实也非贾雨村所要关注的,或者不是他主要关注的,只是一叹罢了,最终还是按门子的主意用封建迷信掩盖犯罪事实,扶鸾请仙,至次日坐堂,仍旧“徇情枉法,胡乱判断了此案”。  

  以上就是笔者从“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看到的古代司法弊端。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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