鸣笛致人惊吓受伤 适用公平原则无过错也担责
2013-05-03 09:24:12
     中国法院网讯 (赵辉)  驾车鸣笛,提醒行人注意避让,这是每位驾驶员应当遵守的交通规则,可是如果鸣笛与他人受伤存在了因果关系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4月27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判决鸣笛人赔偿他人损失20000元。

  2011年2月的一天,周某驾车应朋友之邀去饭店参加聚会,因为进入饭店的车辆必须通过人行道驶入,周某驶入人行道后,在前行的过程中,周某嫌车前行走的老人张某某走得过慢避让不及时,便猛打喇叭,张某某因地面有冰再加上心情紧张,一下摔倒在了地上,造成左侧胯骨骨折,张某某因伤产生各项费用3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不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案件,双方均无过错。但就案件存在的事实来说,行为人周某的鸣笛行为与张某某损害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依照公平原则,判决周某赔偿20000元。

  法官提示,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可见,一般情况下,驾驶员鸣笛惊吓到行人致行人摔倒受伤,因双方没有过错,则适用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这就对驾驶员提了一个醒,即驾驶员在驾车过程中,不能随心所欲鸣笛,鸣笛时尽可能距离行人远一点,鸣笛时间早一点,鸣笛声强度低一点,最大限度避免行人受到惊吓。否则,如果行人摔倒受伤与驾驶员的鸣笛有因果关系,即使驾驶员没有过错,也要分担相应的损失。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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