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司法公信的九个建议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昕
2013-05-06 10:03:2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比司法不公更可怕的是,即使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民众也时常不相信。司法公信力危机,正是当下中国司法乃至社会治理面临的严峻挑战。当然,它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作为政府公信力低下的一部分,也是整个社会信任危机的一个侧面。从根本而言,司法公信取决于司法独立,同时必须以司法问责、司法监督和司法保障为条件。只有司法独立,才能最大程度地消除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重建司法公信,提升司法权威。本人提出现实可行的提升司法公信的九个建议:

  一是司法去地方化。司法的地方化是实践中影响司法公正最主要的因素,提升司法的独立性首先必须使司法摆脱地方党政的影响。宪法明确了审判独立的原则,司法去地方化是落实宪法的要求。

  二是司法去行政化。规范上下级法院关系及法院内部关系,可作为司法改革的突破口,由内而外,从法院和法官的内部独立做起,切实消解司法行政化,提升法官裁判的独立性。

  三是严格司法问责。彻底改革当前弊端重重的错案追究制,参考国外的普遍做法,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问责与惩戒制度。未经法定的惩戒程序,法官不受追究。

  四是法官充分的职业保障。加强法官职业保障,使法官成为有尊严的法官。具体措施包括:实行法官职务单独序列管理,薪酬高于公务员;法官享有任期、人身安全、退休及职务行为豁免权保障等。

  五是受制于适当的司法监督。法院最主要的监督来自当事人及其律师。他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保障律师权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使法院受到最强有力的监督。

  六是更多的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以公信建权威。近年来,司法公开虽不断加强,但落实还不够理想,甚至流于形式,仍需大力改进。

  七是加速案例指导制度的建设。案例指导制度具有渐进的革命性功能:它对司法的改变是渐进性的,润物细无声,但其功能是革命性的。

  八是设置独立于法院的专门执行机构。设置独立于法院的专门执行机构,按行政或法警模式运作,执行裁决权可交由法院行使,或由执行机构自行承担,不仅有助于化解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更有利于纯化法院的裁判职能,提升司法公信。

  九是引入司法民主,实行真正的陪审制。可考虑陪审员参审和陪审团审理并行的模式。制度成功的关键在于:陪审员选任平民化,以自荐为主,形成较大规模的数据库,审理案件时随机抽取;陪审员所作决定具有拘束力。

  司法应当更多地吸纳民主的因素,但这一过程并不适合以“司法民主化”来表达,更不能大众化。司法是一项涉及艰难的事实认定和复杂的法律适用、需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而作出判断和利益衡量的专业活动,基于司法过程的特殊性,司法不应民主化,但当然需要吸收民主的因素,以促进司法更好地实现民众所接受的正义。司法改革的方向是专业化,民主只是一个补充,旨在缓和司法职业化所存在的弊病,沟通司法与民众的情感,拉近司法与民众距离,强化司法的正当性,提升司法公信。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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