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概况
2013-05-08 15:20:52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
  自2012年4月被确定为全国诉调对接试点法院以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通过“借力对接、平台对接、专项对接、律调对接、行政对接”等方式深化改革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全区范围内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收到了较好成效。

  一、岳麓区法院开展“诉与非诉衔接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情况

  自2012年1月至12月,岳麓区法院共开展诉前委派调解案件257件,调解成功230件;诉中委托调解案件162件,调解成功122件。经诉前委派和诉中委托调解成功案件中,自动履行的352件;经司法确认的110件(其中,诉前委派调解司法确认71件,诉中委托调解司法确认39件)。经司法确认后自动履行率为100%。有15家调解组织进入本院的特邀调解组织名册,有律师、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等共计33人进入特邀调解员行列。在天顶、咸嘉湖、西湖、望岳、观沙岭、莲花等6个街道、镇以及湘仪社区建立了“诉调对接调解室”,在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建立“医患纠纷专项调解室”一个。

  岳麓区法院改革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围绕领导支持,推进“借力调解对接”。被确定为全国诉调对接试点法院后,岳麓区法院迅速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部署,拟订了岳麓区法院的《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成立了院改革领导小组和改革工作办公室,并迅速向上级法院和区委、人大、政府和区政法委等专题汇报了此次改革试点的情况,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肯定和支持。2012年7月13日,岳麓区区委政法委印发《关于成立岳麓区“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的通知》以及《岳麓区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成立了由岳麓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区政法各单位一把手参加的改革领导小组,在全区范围内强力推广岳麓区法院“诉调对接”改革经验,积极推进“诉与非诉衔接改革”,并定期组织区各改革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打造了全区多元化解决纠纷的强大合力。

  (二)围绕平台搭建,推进“综合调解对接”。6月12日岳麓区法院成立了湖南省首家“诉调对接中心”,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在专项编制和机构未获上级批准之前,“诉调对接中心”暂时与立案庭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由院立案庭庭长兼任诉调对接中心主任,由一名立案庭副庭长兼任中心副主任,并为诉调对接中心配备了专门的工作人员,拟订了岳麓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工作制度》,迅速推进此次试点改革的各项工作。诉调对接中心成立后,积极与区司法局等部门对接与合作,以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名册为基础,建立起全区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名册。相关调解组织可以在我院的诉调对接中心设立调解室,办理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的案件。

  (三)围绕阵地拓展,推进“行政调解对接”。6月20日,岳麓区法院召开“与行政机关‘诉调对接’协调会”,诚邀辖区内各相关行政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关注与支持区法院“诉调对接”改革,推动与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等11家行政机关的“固定诉调对接”关系的确立,就发挥行政调解的职能作用,强化法院对行政调解的业务指导和司法确认等工作进行了积极磋商,取得了较好的进展。结合辖区内医患纠纷较多的实际情况,与区司法局联合在医院设立专项调解室,在诉前专项化解医患纠纷。

  (四)围绕专业提质,推进“律师调解对接”。律师是具备较高法律职业素养的专业人员。律师队伍参与到诉调对接机制中来,可以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提高非诉调解的质量和成功率。2012年6月21日,岳麓区法院邀请区司法局及部分律师事务所召开了“关于律师参与诉调对接工作协调会”,听取岳麓区司法局、辖区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参与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并接受律师担任特邀调解员报名,会议对“律师调解员遴选、律师调解员身份地位的明确以及律师作为特邀调解员如何介入法院主持的调解”等问题达成了初步共识。随后有12名律师当场报名参加法院的诉调对接改革,愿意免费为当事人提供非诉调解服务。律师调解强调以公益形式参与纠纷解决,实行律师调解与代理案件严格分离,确保律师以中立的身份参与案件调解,发挥律师调解员队伍的独特作用。特邀律师调解员队伍建立后,已经受邀配合法院成功调处了3起案件,均受到当事人好评。

  (五)围绕人员培训,推进“高校法院对接”。依托高校强化调解人员培训,主动对接联动,赢得外界支持参与。7月17日,区法院与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省调解理论研究与人才培训中心召开合作对接协调会,共同推进此项改革试点,加强联动合作,共商和确定了加强该区调解人员的专业培训,开展专题调研,强化试点实务与理论升华的有机结合等具体合作事宜。将该中心编撰的《如何当好调解员:中美调解培训启示录》列为该院诉调对接中心的培训教材,通过集中培训、以会代训、个案指导培训等方式,在全区范围内铺开对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等的业务培训,积极提高非诉调解人员的调解技能和调处成功率。

  (六)围绕资源调动,推进“全院改革对接”。此次最高院的改革试点,是一项全方位的系统工程,涉及全院各个职能部门。岳麓区法院在院内广泛动员,建立起“院改革成员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改革进度情况通报及督促会,鼓励全院各相关部门先行先试,大胆革新,激发了全院干警参与改革的活力。院诉调对接中心积极与司法局对接,建立了首批人民调解员名册,并与年底设立了全省首个医患纠纷专项调解室。院民一庭积极推进诉中委托、司法确认和微争议事项调解机制的试点。院行政庭积极推进行政案件协调和解。院刑庭与立案庭配合,积极地促成了一件刑事案件达成刑事和解。院执行局则加强了执行和解中各方力量的对接配合。

  (七)围绕扩大影响,推进“集约宣传对接”。积极向上级机关汇报,及时通报各合作单位,努力赢得领导的支持和对接单位的理解与配合。加大新闻宣传力度,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采写专稿等方式,让公众知晓区法院获准试点的情况,以及扩大诉与非诉衔接解纷机制的好处,自动选择多元渠道化解纠纷。在院内刊发改革宣传专栏,让到院内办事的当事人知道改革新途径,促进多元解纷。创办“扩大诉与非诉衔接解纷机制改革试点”专刊,第一时间向上级法院和有关单位反馈改革试点的最新动态。在试点中遇到不清晰的地方,及时向最高院司改办请示汇报,确保改革不偏离正确航向。加强改革原始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做实改革调研的基础工作。

  (八)围绕夯实基础,推进“联动解纷对接”。

  一是工作机构联动。岳麓区法院设立“诉调对接中心”,负责与非诉调解机构的对接联动。岳麓区司法局在诉调对接中心设立联合人民调解室,具体负责区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调解的对接联动工作。我院在天顶、咸嘉湖、西湖、望岳、观沙岭、莲花等6个街道以及湘仪社区建立诉调对接联络站,在中南大学湘雅附三医院建立专项对接调解点一个。明确区改革各成员单位的法制部门为“诉与非诉衔接改革”的联络部门,制作通讯录,加强法院与各成员单位间改革试点的工作联系与业务培训。

  二是办公场所联合。岳麓区法院提供两间办公室供联调室使用,使分流出来的纠纷当事人,不出法院就可来到联调室进入人民调解程序,借助这条更为便捷、快速、和谐的低成本渠道化解纠纷。法院负责联调室的办公设施及办公费用,尽可能降低调解成本,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为方便医疗纠纷当事人及交通事故当事人解决纠纷,岳麓区法院与区司法局在湘雅三医院设立了“医患纠纷专项调解室”,在岳麓区交警大队设立了“巡回办案点”,尽可能方便当事人调解纠纷。

  三是调解人员联手。区司法局在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中选聘专职联调员,其工资待遇由区司法局解决。区法院负责对专职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参与“诉与非诉衔接改革”的行政机关选派调解联络人,与法院指定的调解法官建立工作联系,接受对口业务指导。从事诉讼调解的法官与遴选出来的从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调解员均精通各自业务,能在工作上形成默契,奠定了“诉与非诉衔接”改革的队伍基础。

  四是解纷流程联接。对拟分流调解的纠纷,我院出具委派或委托函交付非诉调解组织,并适时跟踪调解进程,及时给予非诉调解员以业务指导。纠纷调解完毕,非诉讼调解机构填写《民间纠纷受理、处理、回访登记簿》,及时通知法院纠纷调处结果。法院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其已调结的纠纷,依法做出司法确认与否的决定,结案后登记归档;对其未能调结的诉前纠纷,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则及时审查,依诉讼程序处理;若属诉中委托未调结的纠纷,则及时恢复审理。

  (九)围绕流程设置,推进“多元解纷对接”。

  一是推进诉前分流调解,避免矛盾激化。在诉前分流部分案件进行非诉调解。如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婚姻家庭纠纷、相邻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小额债务纠纷等适宜进行诉前人民调解的7类纠纷暂缓立案,向当事人告知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及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自愿到设置在院联调室先进行人民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是推进诉中委托调解,巧妙借助外力。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适宜委托非诉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案件,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委托相关非诉调解组织对此类案件进行诉中调解,同时裁定中止案件审理,对非诉调解员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院依法审查,并做出是否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出具调解书的决定。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院恢复对案件的审理,通过诉讼手段最终解决纠纷。

  三是强化司法确认保障,固定调解成果。纠纷当事人在非诉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可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法院依法对该协议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当事人自愿原则及是否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司法审查,符合确认条件的,则及时确认固定调解成果,赋予其法律强制力。

  (十)围绕实效提升,推进“专项解纷对接”。针对岳麓区法院辖区内医院较多,医患纠纷数量不升,矛盾尖锐,审理困难,当事人非理性情绪易爆发,影响稳定等具体问题,区法院与区司法局、辖区医院等加大了沟通力度,就设立法院指导下的医患纠纷专项调解对接机构达成了共识。2012年12月14日,岳麓区法院在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挂牌成立了湖南省首个“法院驻医院医患纠纷专项调解室”,开辟了法院指导下快捷、低耗、权威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解决渠道”。该“专项调解室”设立的当天,就成功调处了一起外地患者与湘雅三医院之间的一起医患纠纷,自事发到调结仅用了2个多月的时间,比起医患纠纷诉讼中“打鉴定、打证据、打程序”等旷日持久的消耗而言,当事人节约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与金钱,从该调处机制中获得了实惠。湖南省内多家媒体对该事进行了报道,医患双方在接受采访时均对该调处机制予以了充分肯定。

  二、岳麓区法院“诉与非诉衔接”改革试点典型案例

  案例一:岳麓区法院创新诉调对接妥处一起生命权纠纷

  2012年5月12日上午,岳麓区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周建到市信访局协助处理一起农民工“意外死亡”集体上访事件。该事的原委是: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残疾人王某某拟经营一饭店,装修完工后,为确保正常开业,请农民工张某某检查饭店楼顶的水电设施。5月7日张某某按约前往工地检修,因饭店无人,经与店主王某某电话联系后,从隔壁楼栋楼顶翻越到王某某经营的饭店查看,不慎从楼顶坠落死亡。最初,王某某否认张某某的死亡与其有关,后在街道、司法局协调下,王某某同意赔偿,并从最初的10万元增加到26万元,但张某某亲属最低要求赔偿32万元,分文不能少,王某某则驱车外出躲避,电话也不接,调解陷入僵局,死者家属遂集体到市信访局上访,且情绪激动。得知此情况,周建副庭长再次询问张某某进入工地检修的路线,并对张某某死亡现场进行分析后,就影响双方调解的核心问题:双方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王某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张某某自身有无过错,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应如何计算等,从法律专业的角度进行了释明和引导,并告知当事人岳麓区法院正在开展“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试点,耐心劝导纠纷当事人理性对待该起赔偿纠纷,合理划定双方责任,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和谐调解纠纷,并通过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方式,诉前彻底化解纠纷。周建副庭长还指出,现在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差距已不很大,可以进一步协商。如果打官司,还会涉及到死亡原因的鉴定,诉讼时间相对较长,对当事人及时化解纠纷,减轻丧亲的痛楚以及处理善后事宜均不利。

  法官鞭辟如里的分析打动了原本情绪激动的死者家属。随后法官联动当地街道、司法所和信访局的干部重新启动了该纠纷的诉前人民调解工作,并多方寻找劝回了王某某,次日下午双方在当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由王某某分三期给付张某某的继承人26.4万元补偿款,双方再无其他争议。5月14日,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岳麓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区法院迅速进行司法审查,于当天即发出“司法确认决定书”,固定了该案的调解成果,随后王某某依约自行履行协议,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此时距事件发生仅有7天。该案的成功调解有力地彰显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所体现出的“1+1”>2的显著成效。

  案例二:妥调附带民事赔偿 促进刑事和解

  6月14日,岳麓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积极介入一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民事部分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并促成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被告人王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2011年6月初,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在岳麓区阳光100建筑项目工地因工资结算发生口角后怀恨在心。6月19日,当李某在长沙某小区与同事交谈时,被在附近的王某发现,王即伙同陆某(另案处理)对李某进行殴打,并致其头部、右踝关节等受伤,经鉴定为轻伤。该案诉讼到岳麓区法院后,院诉调对接中心主动介入到附带民事部分赔偿的调解工作。针对王父担心人生地不熟、害怕得不到公正判决的心理,诉调对接中心的法官一方面打消当事人的顾虑,一方面积极向王父释法答疑,宣讲政策,告知此案如果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在量刑方面可以酌定从轻,争取刑事和解。同时在掌握到王某母亲因思儿心切,卧病在床的情况后,再次深入做被告人方的思想工作,动员王父认真考虑赔偿方案,以争取被害人谅解,促成刑事和解,减轻双方家庭的痛苦。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和努力筹款后,王父在刑事案件开庭前两天,与被害人达成了由王某赔偿18万元的和解协议,并及时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李某主动向法院撤回了附带民事赔偿的起诉。岳麓区法院刑庭在随后审理该案时,充分考虑了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获被害人谅解的情况,在当地社区矫正部门出具愿意帮教材料的基础上,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判处缓刑。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民事和刑事部门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三:岳麓区法院创新构建“微争议事实法官折中平衡机制”

  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当中,常遇到双方当事人在分割共有房产时未能就房产的价值达成一致,但又均不愿申请对争议房产价值进行评估的情况,给案件审理带来困难,增加了司法成本和当事人的诉累。为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合理处置房产估价问题,岳麓区法院借鉴“诉与非诉衔接改革”试点中“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和“无争议事实记载”中的“促同”机理,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先自行估价,对于双方所估价格差距不很大的,引导双方选择由法院在双方估价的基础上进行折中平衡。双方如同意的,则在调解笔录或开庭笔录中记载固定。法院在当事人自行匡算评估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折中确定房屋价值,并据此制作调解书或判决书。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如原告谢齐才诉被告蔡云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谢齐才与被告蔡云同居期间,以被告蔡云的名义购买的长沙市银港水晶城A6栋902房屋一套,该套房屋被认定为共同财产,需要分割。之后,蔡云单方将房屋卖掉。但是,蔡云在庭审过程中拒绝告知房屋出卖的实际价格。双方对于该房屋的装修及家电等物品共计花费10万余元无异议,原告谢齐才认为该房屋的市场价格含装修及家电等物品合计价值65万元,被告蔡云认为该房屋的市场价格含装修及家电等物品合计价值50万元,双方均不申请价值评估,同意法院参考双方提出的价值居中裁判,并均在开庭笔录中记载在案。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自估的价值,并考虑双方同居期间对购房的投入、贡献以及对妇女权益的照顾等实际情况,斟酌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蔡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原告谢齐才同居期间购买银港水晶城A6栋902号房屋的分割款28万元;二、驳回原告谢齐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对于法院确定的房屋价值均予认同。

  该案法官引导双方当事人对房屋价值进行自估,对于双方争议不大的,主持双方达成“诉争房屋价值在双方估价的范围内由法官斟酌确定”的一致协议,通过私权的自治和处分,减少了房屋评估等诉讼环节和相关费用,避免走竞价、评估和拍卖等程序,大大节约了诉讼成本,同时也有效地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同时因“微争议事实法官折中平衡机制”非对抗性、自愿性等特点,决定了当事人各方对法官折中裁决的内容的认同和自觉履行的可能性较高,促进了案结事了。

  案例四:多元调解出新举,商贸纠纷速和解——岳麓区法院启用特邀调解员调处一起商事纠纷

  2012年8月2日,岳麓区法院经启用特邀调解员负责案件诉中委托调解,使一场耗时一年多的合同纠纷仅用23天就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2012年7月,岳麓区法院受理了原告上海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长沙经营部诉被告湖南某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被告的某商业广场内经营某品牌女鞋专卖。被告在收取原告管理费和佣金后拖欠原告货款近一年时间,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案件受理后,承办人通过与双方当事人庭前沟通,了解到被告经营的商场因地处地铁站旁,受到施工影响,导致经营状况不佳,资金流转不畅,才引发该案,由于双方仍在合作,被告也希望和原告协商处理。针对此情况,为缩短诉讼周期,节约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主动向双方当事人告知我院的特邀调解员机制,介绍其特色和相关程序,并发出书面告知书,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邀请了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的特邀调解律师在法院排期开庭之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调解。8月2日上午,经特邀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湖南某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3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长沙经营部货款人民币106026.45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湖南某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条款足额付款,则被告除应给付原告拖欠的货款外,还应以欠付金额为基数自2012年6月15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倍计付逾期利息至实际给付时止。且原告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至付清全部款项;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为保障协议效力,彻底解决纠纷,我院据当事人申请对该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案例五:岳麓区法院委托律师调解一件知识产权纠纷

  厦门鹭万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宝姿”商标在中国区域(不含港、澳、台)核定商品(眼镜)的唯一合法使用权人,曾经向娄底市明仕科达眼镜有限公司销售过“宝姿”眼镜。2010年6月,鹭万达公司调查发现,明仕科达公司在其长沙分公司销售假冒其生产的“ 宝姿”眼镜,双方由此产生纠纷。鹭万达公司遂向岳麓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明仕科达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宝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岳麓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通过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联系、沟通了解到原、被告曾经有过长期的合作关系,认为本案有很好的调解基础,在与被告负责人的多次电话联系后,发现被告虽然很有协商的诚意,但是由于没有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对诉讼相关程序知之甚少,就实体权利的处置不知如何下手。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知识产权庭向区法院特邀调解员饶燕律师发出了《委托调解函》。考虑到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委托调解函》还创造性地设立了“保密提醒”:“因本案涉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请在调解过程中对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及案件事实、调解结果保密”。“保密提醒”打消了双方对委托调解的最后一丝顾虑,促使协调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在调解员的耐心、细致工作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后原告向法院撤回了诉讼。

  案例六:医患纠纷专项调解室调处首起纠纷

  2012年12月14日,岳麓区法院与区司法局及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合作,在湘雅三医院挂牌设立了湖南省首个法院驻医院“医患纠纷专项调解室”。当天下午,一件医患纠纷在该“专项调解室”现场调解。患方周某云是一个伤残患者,因双腿股骨头坏死到湘雅三医院进行手术治疗。自今年3月30日住院后,截至9月中旬,先后做了三次手术,基本符合了出院条件,但该患者因为腿部部分地方有化脓的情况,认为医生手术存在问题,与医院产生纠纷,因沟通不畅,拒不出院,并拖欠了部分医疗费用。该名患者家庭十分困难,自身腿部有残疾,其一个儿子为智障,为治病家里已是债台高筑。通过“医患纠纷专项调解室”里的人民调解员主持对该纠纷进行“第三方中立调解”,法官给予业务指导,并对双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和确认。在第三方调解力量的介入和努力下,经过积极有效的协商,最终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同意支付周某云人民币18880院,其余医疗费用等由周某云自行承担;周某云承诺在收到上述全额款项后,就其在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所发生的纠纷已全部处理完毕。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及周某云均承诺今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双方无其它争议。为保险起见,患方与医方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确认的申请。双方当事人对“专项调解室”优质、高效且人性化的调解工作给予了高度的赞扬。

  案例七:行政案件诉前对接调解,当事人满意撤回起诉材料

  2012年6月,原告罗可的父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罗可起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要求其履行为其进行户籍登记的法定职权。院立案庭在该案的立案阶段,与行政庭加强联动,由行政庭诉前介入该纠纷的协调。行政庭经审查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并向相关行政机关询问后得知,岳麓区公安分局之所以拒办小罗可的户籍初始登记手续,缘由小罗可的出生证明上有涂改的痕迹,因此不符合依法办理户籍登记的规定条件,而罗可的法定监护人罗立志为落实小孩户口,历时二个多月与岳麓区公安分局反复沟通要求办理,均未果,加之小罗可还面临着上学的问题,急需进行户籍登记,故情绪颇为激动。行政庭为了及时将这场矛盾化解在萌芽之时、化解在未激化状态,当即前往岳麓区公安分局,与该分局法制科、户政科的同志一起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法,并通过电话沟通引导罗立志补充有关证明材料。上午十一时左右,罗立志向岳麓公安分局补充提交了一份罗可出生医院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分局据此为小罗可办理了户籍登记,随后,罗立志向我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该纠纷成功化解,此时距离罗立志向岳麓区法院递交起诉材料仅两个多小时。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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