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江:刑附民案调解给力 巨额赔款当庭给付
2013-07-19 14:55:29
     中国法院网讯 (韦彰生 黄黎恒)  7月18日,广西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经法官倾力调解,13万元赔偿款当庭给付,案件当事人握手言和,该案的两被告人均被判以缓刑。

  2012年12月31日,被告人韦某猛与被害人韦某风因5万元债务问题产生纠纷,并发生言语冲突。韦某猛与在场的韦某庆和“阿涛”、“阿瑞”(两人均另案处理)各持西瓜刀将被害人韦某风砍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韦某风本次受伤构成重伤。期间被害人住院治疗一个月花费医药费数万元。同年6月9日,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韦某猛、韦某庆犯故意伤害罪,向柳江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韦某风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

  柳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民转刑”案件,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是在一怒之下产生的,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这和一般的刑事案件有很大的区别。同时,司法实践中,此类“民转刑”的故意伤害案件,如果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被告人科以缓刑,这样也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改造。

  办案法官遂本着恢复性司法理念和维护社会和谐的思想,着力在赔偿调解上下功夫,向被告人及被害人详细释明了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程序处理本案的法律后果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经过耐心的劝导和释法工作,被告人韦某猛和韦某庆真诚悔罪,并希望通过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取谅解,被害人韦某风对此表示接受也谅解了两被告。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由被告人韦某猛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万元,并免除被害人5万元的债务;被告人韦某庆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万元”的和解协议,13万元赔偿款在两被告人家属的协助下当庭给付完毕。柳江县法院以此作为参考量刑情节,以故意伤害罪均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在刑事附带民事审判中,柳江法院坚持增强法官调解意识,提高诉讼调解能力,在依法公正履行刑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考量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加注重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修复犯罪行为破坏的人际关系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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