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的职责及其角色定位
2013-07-22 14:29:56 | 作者:王群
  【摘要】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官肩负着国家赋予的重要使命。法官在庭审中的基本职责就是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合理裁判。法官更深一层次的职责是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官是公正、独立、中立的司法审判人员,法官的角色应定义为是非纷争的裁决者,法律运行的实践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法治文化的传播者。

  【关键词】法官 职责 角色 职业化

  法官一词并不是历来就有,旧中国法官被称为推事、法曹。也不是每个国度都将行使审判权的人员都称为法官。日本的法官称为判事,台湾的法官以前称为推事,后来才改称为法官。在中国大陆,《法官法》正式确认了法官的名称,该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作为司法工作者,法官的主要任务是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准确适用法律,保护合法,制裁违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一位合格的法官应该是法律知识丰富,善于独立思考,清正廉洁,勤勉敬业,充满良知的司法工作者。对法官职能和角色的准确定位,对法官正确适用法律,以身作则地维护法律的公正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法官的职责

  (一)法官的基本职责

  在庭审中,法官的基本职责首先是查清案件事实,司法上称之为事实审,其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这一职责要求法官必须当庭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发言,根据庭外的调查取证和庭审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每一个事实和情节,尽可能地恢复案件事实,诉讼活动中的直接言词原则即体现在此。审判活动即使审和判的活动,审理是裁判的前提,审判中查清案件事实是审判活动的一个关键环节,因此查清案件事实也就是法官的首要职责。其次,法官的基本职责是正确适用法律。司法上称之为法律审,其基本原则是“以法律为准绳”。在案件事实查清楚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判断案件应该适用的法律。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应该是独立的,他作为裁判的标准只能是案件事实,而不能受任何其他因素的干扰。也就是说,法官在裁判的过程中每个环节都要受到法律的支配,严格依法判决。一个判决是否合法、公正,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审判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法律程序, 是否针对特定的客观的事实而正确地援引并解释法律。最后,法官必须依靠案件事实和相应的法律规范作出合理判决。选定要适用的法律之后,其适用程度必须恰当。在刑法中称为量刑。定罪是前提,在一种罪名下选择适当的量刑幅度一般需要依靠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这个环节要求法官不偏不倚地作出合理的判决。总之一个判决是否合法、公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审判人员是否严格执行法律程序,是否针对特定的客观事实而正确地援引并解释法律。

  (二)法官的根本职责

  法官更深一层次的职责是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合理判决,是法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经过程和必要前提。定纷止争,维持社会公共正义才是法官的终极目标。在法官身上,除了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外,还必须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一个称职的法官在明察秋毫之时,还要用心去体会当事人的切身感受,充分考虑判决结果对双方当事人未来生活所造成的影响,才能够作出最恰当的裁判。

  作为国家法律的最后执行者,法官掌管着人民给予的审判权力,肩负着百姓赋予的期望和重托,如何以自己的执法行为,体现法律的尊严和公正,展示法官的廉洁奉公,从而使法院和法官真正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敬慕,这对从事法官职业的人是至关重要的。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公民的法制观念逐渐提高,这就向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必须具备高素质,高水平,真正做到勤勉敬业,公正廉洁,以公正的司法来保障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的合法权益,让法院成为人民百姓抵御侵犯合法权益的后盾,让法官成为人民百姓拥戴信赖的公仆。

  二、法官的角色定位

  国家赋予法官主持公平正义,裁决各类纠纷的权力,法官甚至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所以对于法官必须有个准确的角色定位,法官应充分认识到其肩负的职责,摆正自己的位置,唯有如何才能正确地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

  1、法官是是非纷争的裁决者。法院裁判的终局性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体现。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因此,在决定诉讼案件的最终结果上,只有法院才有权作出裁决,并不为其他机关所分享。也就是说,依据法律处理纠纷,只能由行使审判权的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以国家强制力作为背景进行。这既是纠纷解决制度设计的重要内容,也是纠纷处理正当化机能的必然要求。

  2、法官是法律运行的实践者。法官的审判活动就是正确地适用法律的过程,法官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将静态的法律变为动态的工具解决各类纠纷,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将应然的法律变为实然的法律的过程。没有了法官对法律的实践,法律就是一纸空文。作为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和法治精神的努力践行者,如果司法人员知法犯法,本身就不尊重法律不信仰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偏离法律,那么法律和司法权威将淡然无存。

  3、法官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过程是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过程。对于法官这一角色,公平、公正地审判是法律工作的基本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严格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来审判,取得人民的信任,那么法官的地位随着法治的完备,随着人们内心对法律的敬仰,在社会中将成为至高无尚的荣誉象征。法官将成为公平正义的代言人。

  4、法官是法治文化的传播者。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运行方式。 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要树立良好的形象,保持正常的生活方式和水准,不得以其身份、地位、声誉谋取利益。同时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要保持中立的态度,以法服人,树立法律的权威。法官所作的判决形成了一种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融入社会价值体系,并作为社会制度的基本思想发挥着构建制度大厦的作用。法官的价值判断过程直接影响着法治文化的建设。

  三、当今社会法官职能的缺失

  1、法官的职业化程度低。法官的职业化是指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司法机构从国家机器中相对独立出来,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承担司法审判任务。同时,随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加强,法官的技术性和专门化程度要求也越来越高,法官职业的形成显得十分必要。法官的职业化不仅要求法官通晓法律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而且也必须具备法治所要求的职业品德和精神。在现今中国社会,部分法官缺少法律的专业知识背景,没有学习过法律知识,类似“城管做法官”的事件不乏发生,在这种背景下,法官原本应该依靠法律知识做出的裁决可能仅仅只依靠了个人的腻想。

  2、法官的职业道德低下。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要做到清正廉洁,独立审判,公平公正。但在金钱至上的思想引导下,有些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裁决的依据不是事实和法律,而是当事人给予的好处,或是受各种人际关系的牵绊,在这种情况下其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可想而知。职业道德差严重影响法官的办案质量,导致法官职能的缺失。

  3、法官的司法权独立性差。中国的法官存在着等级制度,在法院内部,存在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等多个等级,等级之间界限分明,而且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在法院之间,存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等级关系,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也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上级法院的法官对下级法院法官的案件审理和判决可以借口业务指导随时进行干预,下级法院法官为了保证自己的判决不被上级法院法官推翻,也要经常进行请示和汇报,主动寻求指导,而目前我国法院系统对这种做法仍然是鼓励和提倡的。另一方面,法官仍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行政权干预司法权的例子屡见不鲜。不管愿意与否,法官的身份保障仍旧取决于政府,依附于政府,这就使司法难以真正地独立起来。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政治体制、司法制度等各方面原因,法院独立原则甚至都无法落到实处,法官独立更是无从说起。法官不独立引发了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一系列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的法治进程,成为制约司法公正和效率“瓶颈”。法官居中裁判难以实现,法官的审判权不能真正的独立,就难以保证公正的实现,职业化也只能处在规定的层面上而无法真正的实现。

  四、对法官职能重塑的建议

  (一)严格法官准入制度,确保法官的高素质

  法官的法律素养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核心,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所在。想要实现司法公正,法官是关键。严格法官准入制度能使进入法官职业境域的人都是具备法律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拥有独特法律思维方式和缜密逻辑的人,只有让这些精英人士来担任起司法大任,确保法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才能确保法律的职业化,保障审判工作的专业性。

  (二)保障法官收入,完善惩戒机制

  审判工作对法官的专业素养等各方面要求很高,法官的职业化要求法官必须是法律的精英人士,那么法官的收入水平就应该有相应的保障,否则难以保证真正的法律人才愿意担任法官一职。其次在法官出现贪污受贿,买卖人情,以权谋私的情况下,要严惩不贷。现行《法官法》第十一章规定了法官的惩戒制度,分为处分和刑事责任两种。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这一模糊性的规定导致在法官出现违规的情况下,难以按照有效的程序进行查处,出现了很多“漏网之鱼”,起不到警戒作用。若能在处分权和处分程序上有一个详细的规定,对于法官的警戒合威慑作用定当提升。另外也可以建立独立的法官惩戒监督机构,专门监督惩戒法官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建立法官保障制度,维护法官司法权的独立

  法官的职业具有稳定性、独立性、专属性等特点,因此,为有效保障法官职业地位和法官身份的稳定性,应把法官法赋予法官的职业地位落到实处,从制度上保证法官地位和身份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动摇。司法权的独立是法官职业的本色,也是法官威信的基础。在我国,尽管法院独立审判已被确认为宪法原则,但法官独立却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肯定。我国的“一府两院”制确定了法院和行政机关是平等并列的,但实际中不尽如人意。为保障审判权的正当行使,首先要解决好法院财政供给问题,排除政府对审判的干涉。其次,在人事上,法院应该进行垂直管理,建立自己的人事任用和考评部门,也就是人事编制由自己做主,不再受到行政机关的制约。只有在经济上合人事上,法院能够与行政机关并举了,审判权和行政权才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达到权力的平衡。

  五、结语

  法官的职责决定了法官在司法工作中的角色定位,国家赋予了法官强大的权力和艰巨的任务,法官就应该以身作恰当地运用其权力,肩负起自身的任务。他应该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品德高尚,独立思考,是相对超然社会的人。在法治社会下,法官应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位置,塑造出良好的法律形象,尽心尽责地做好审判工作,做好百姓的“父母官”,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划上重要一笔。

  参考文献

【1】钱育玮:法治文化:都市法制化的深层底蕴[M].2006年第3期。

【2】姜博鸿:论中国法官的角色定位(硕士学位论文)[D]厦门大学,2008。

【3】陈海光:中国法官制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2。

【4】陈文兴.司法公正与制度选择[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2条。

2 钱育玮:法治文化—都市法制化的深层底蕴【M】 2006年第3期。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5条。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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