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委常委会九点意见加强和改进陪审工作
2013-10-15 09:28: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新余频道 | 作者:王强 傅惠君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委召开常委会,专题听取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通过九点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陪审工作。

  一是进一步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县、区有关部门和全市法院要高度重视最高法院提出的两年内实现人民陪审员数量翻番的目标,选任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责任心强、群众威望高、善于做群众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充实人民陪审员队伍,确保两年内实现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倍增。

  二是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积极吸收不同行业、性别、年龄、民族的人员参加陪审工作,优化人民陪审员结构。提高基层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民等群体所占比例,确保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数量的三分之二,建设一支专业化与大众化相结合的人民陪审员队伍。

  三是进一步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权利。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审流程,鼓励推广实施“先预约、后排期”的做法,做到提前一周预约人民陪审员参审,确保人民陪审员有时间熟悉案情,及时参审。对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要同时向所在单位预约,方便工作安排。

  四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均衡参审机制。基层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可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专业分类,采取“随机抽取”与设定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数量上下限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均衡参审。基层法院不得在人民法庭、审判庭安排固定的人民陪审员,法官个人不得直接安排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涉及专业领域的,应从相关专业领域的人民陪审员中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审。

  五是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效果。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权,合议庭审判员要合理引导人民陪审员独立发表意见。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意见分歧较大时,案件要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人民陪审员应列席审委会,并独立发表意见,切实解决“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鼓励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以及执行、信访等案件的协调调解,承担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案件的法律文书制作工作。

  六是进一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人民陪审工作经费保障问题。基层法院要主动与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沟通,争取财政支持,及时向当地人大常委会报告人民陪审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关于人民陪审员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5]72号),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工作经费单独预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要求,切实解决经费保障问题。要探索建立经费保障标准定期调整机制,学习吸收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逐步实现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平均工作经费一万元的目标。要按照人民陪审员工作绩效足额发放交通、误工等补助费用,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

  七是进一步加强服务保障工作。县、区要建立人大支持监督、法院牵头、司法行政机关参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协助的多部门合力推进工作机制,切实解决人民陪审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基层法院要为人民陪审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场所和办公设施,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及社区要积极支持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八是进一步严格人民陪审员考核、退出机制。全市法院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考评与监督,建立年终表彰和专项表彰相结合的机制,强化动态管理。年终,对工作认真负责,参审案件多,发表独立意见起重要作用,参审、参与调解及接待信访效果良好的人民陪审员要进行表彰奖励;平时,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陪审员要进行专项表彰奖励。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要把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工作的成绩作为其工作业绩之一,列入个人年度工作考评当中。有关单位要研究建立人民陪审员正常选任和退出机制,逐步建立人民陪审员后备人选信息库。对不能胜任工作、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年度参审案件极少的人民陪审员,要依据相关程序免去其职务,并予以及时补选,确保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九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全市法院要注意培养和挖掘典型,利用新闻媒体大力推介人民陪审制度,积极宣传人民陪审员的先进事迹,树立“陪审光荣”的积极导向,使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人民陪审工作,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感、使命感、自豪感和荣誉感。法院领导要经常走访慰问人民陪审员,了解其工作生活状况,为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激发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热情。
责任编辑: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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