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购得赝品,损坏后谁应承担责任?
2013-10-22 14:12:48 | 来源:北京法院网 | 作者:靳贺军
  问:2013年5月,我从古玩商店购得标注为明代制品的瓷瓶一件,放置家中客厅。我朋友韩某好奇把玩,不慎将瓷瓶摔坏。经鉴定,此瓷瓶为赝品,市场价值仅为100元,古玩商店知假卖假。请问法官,我该如何主张我的权利呢?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一倍。你作为消费者以5万元从古玩商店购得一件标注明代制品的瓷瓶,但经鉴定为赝品,市场价值仅100元,而作为经营者的古玩商店是知假卖假,很明显具有欺诈行为,所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你可以要求商店增加赔偿你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瓷瓶价款的一倍,应为10万元。

  另外,古玩商店知假卖假,属于明显的欺诈行为,你可以撤销与古玩商店之间的买卖合同,合同一旦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所以古玩商店应返还你5万元。

  最后,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可知,韩某不慎将你的瓷瓶摔坏,应当进行赔偿,即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时,韩某应折价赔偿,而折价赔偿的标准时参考市场价格。所以,韩某应按瓷瓶的市值赔偿你100元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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