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夫妇蜜月旅行致残获赔偿二十余万元
2013-10-25 16:39:39
     中国法院网讯 (李海连)  一场车祸让浪漫蜜月旅行变成了噩梦,清秀活泼的新娘右上肢单瘫,瞬间变得沉默寡言。近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案件,判决被告朱镜明、保险公司等赔偿原告黄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4834.24元。

  2012年12月29日13时25分,朱镜明驾驶桂货车沿323国道由巴马县往田阳县方向行驶,黄金驾驶粤SVD032号轿车搭载黄娟对向行驶,行至323国道1463KM+60M处(弯道路段,中心划有单实线),朱镜明驾驶的货车越过道路中心线超越前方车辆过程中,与黄金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黄娟受伤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田阳县交通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朱镜明驾驶机动车在弯道路段越过道路中心线超越前车,单方过错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金、黄娟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黄娟先后在巴马医院、广西骨科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664.72元。

  2013年5月24日,右江司法鉴定中心评定黄娟右肩关节活动受限的伤残等级为Ⅹ级(十级)、右上肢单瘫的伤残等级为Ⅶ级(七级)。 

  另查明,事故发生时,黄娟是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员工,系城镇居民。黄娟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请假,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停发黄娟工资。南宁市邕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是桂AAZ875号轻型货车登记所有人。朱镜明是桂AAZ875号轻型货车实际所有人,该车挂靠南宁市邕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镜辉驾驶机动车在弯道路段越过道路中心线超越前车,单方过错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黄娟因本案交通事故二处伤残,精神受到严重损害,诉请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原告黄娟合理经济损失为确定为204834.24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黄娟损失共计111393.92元。不足部分93440.32元,由被告朱镜明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南宁市邕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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