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
2013-11-01 10:45:1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伊乐林 高克文
  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的开展得到了群众的支持、当事人的认可和审判员的拥护,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司法公开、司法民主的进程。现对此项工作的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做全面调研,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不断完善。

  一、人民陪审团成员的选择问题

  人民陪审团成员的选择应遵循随机性、复杂性和专业性的原则。

  一是选择的随机性。人民陪审团成员需法院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来确定。由于人民陪审团试点工作还不完善,没有制定较为具体的人民陪审团随机抽取规则,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团参与陪审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进一步助力阳光司法,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坚决杜绝“编外法官”、“固定陪审”现象的发生。参加随机抽取的人民陪审团成员应为该院人才库的成员,但人民陪审团人才库可以不断扩大,由研究室具体执行人民陪审团成员的随机抽取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由当事人提出陪审团参审的案件,随机抽取选择陪审团成员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监督。法院可将所有的人民陪审团成员进行编号向社会公布,当具体案件需使用人民陪审团参审时,由研究室根据所需人数随机摇号抽取。当抽取的人民陪审团成员参审案件时间冲突时,再行摇号抽取,直至选出人民满意的陪审员。

  二是选择的复杂性。随机性具有某一概率的事件集合中的各个事件所表现出来的不确定性,即事件可以在基本相同的条件下重复进行,在基本相同条件下某事件可能以多种方式表现出来,事先不能确定它以何种特定方式发生。人民陪审团成员的随机抽取也是如此,偶然会出现一半以上的成员都属于同一职业,这样由于职业的特点,在对具体问题的见解上可能会趋于统一化认识,应保持人民陪审团成员的复杂性,同一职业的人员重复率不能超过百分之三十,适当考虑性别和地域问题。当抽取的人民陪审团成员出现职业化高度冲突时,应再行摇号抽取,直至选出组成较为复杂的人民陪审团。

  三是选择的专业性。在考虑随机性和复杂性的同时,还必须考虑人民陪审团成员的专业性。人民陪审团制度设计之目的,恰恰在于排除陪审员的法律专业化倾向。这并不冲突,一个是法律专业化,另一个是法律职业外某一领域的专业化。法官不是面面都懂的天才,必定在某些领域缺乏认识,如果枉下裁判,或者听取根本不懂行业的人的意见,其结果肯定存在问题。这就需要多听取专业人员对专业问题的看法,了解专业习惯,保证最大限度的公正。因此,对于需要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团成员参审时,可在具备专门知识的陪审员中按照重复摇号的办法选取。选取人民陪审团成员的时间、选取人、监督人及选取过程由研究室工作人员记入台帐备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研究室与业务庭室的协作分工问题

  (一)研究室在人民陪审团工作中的主要任务

  人民陪审团作为全省的试点工作,暂时由研究室负责运行。研究室必须明确自身的工作重心和地位。需要突出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突出做好人民陪审团人才库的建立工作。主要是根据人才库的构成情况,考虑各个构成因素的均衡性,适当扩大人才库成员的数量。

  二是突出做好人民陪审团参审人员的联络工作。主要是提前联系是否能够按时参加庭审,以及与财务室的沟通,为人民陪审团成员发放补助。

  三是突出做好案件材料的整理工作。主要是收集人民陪审团参审案件的起诉书、评议笔录和裁判文书等。

  四是突出做好人民陪审团试点的调研工作。主要是全程跟踪,深入庭审现场和评议现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另外,向人民陪审团发放调查问卷,统计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及时与省高院联络。

  (二)业务庭室在人民陪审团工作中的主要任务

  审判业务部门作为人民陪审团的实际运行主体,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并配合研究室做好试点工作的调查研究,着重突出以下工作:

  一是确定人民陪审团参审案件的范围,对于需要人民陪审团参审的案件,应及时与研究室沟通,提出对人民陪审团成员的专业要求。

  二是承办人应审核当事人的要求人民陪审团参审的申请,部门应审核承办人认为需要人民陪审团参审的申请,应严格审查。

  三是准备参审案件的相关文书,提前送达人民陪审团成员,通知具体开庭时间,告知具体的庭审纪律。

  四是对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专业问题,向人民陪审团做必要解释,不能诱导。

  五是组织人民陪审团进行评议,围绕案件焦点,有顺序、有目标的进行评议,并记录在案。

  六是组织合议庭对人民陪审团的评议意见进行讨论研究,决定是否采纳。

  三、人民陪审团参审案件的报批程序

  人民陪审团参审案件的报批程序根据提请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当事人申请;另一种情况是承办人认为有必要。两者的报批程序稍有差异。

  (一)当事人申请

  根据对人民陪审团参审案件的调查研究发现,当事人主动提出,要求人民陪审团参审的案件为零。主要原因是对人民陪审团的不了解,大多是在法官的讲解下,自愿同意。当事人和法院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手续,这样程序是不严谨的。

  当事人应提交书面的要求人民陪审团参审的申请书,写明申请的理由、人数及其他相关要求。立案庭应第一时间将申请书转交承办人,由承办人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若“不同意”,可书面直接回复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若“同意”,须经庭长、主管副院长再次审核,通过审核后,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承办人认为有必要

  承办人在接收案件后,若发现该案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涉及群体性利益;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媒体重点关注;当事人多次申诉或重复上访等情形的,承办人认为确有必要邀请人民陪审团参审的,应说明理由,报庭长、主管副院长审批,批准后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若不同意人民陪审团参审,应提交书面意见,说明理由,由承办人报庭长、主管副院长审核。理由成立,应书面告知当事人;理由不成立,说明意见,程序继续进行。

  四、人民陪审团的评议程序问题

  人民陪审团的评议程序是指人民陪审团在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就案件的争议焦点和事实及证据认定问题,提出自己意见,由成员组进行讨论,最终形成多数意见的过程。

  一是否需要审判人员参加?人民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真实发表自己的意见,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引诱。从这个角度出发,审判人员不能参与人民陪审团的评议。

  二是审判人员以外的法院工作人员能否参加?对于案情比较复杂和法律适用不清楚的案件,人民陪审团因为并非法律专业,需要由人对案情加以讲解,对法律适用问题做一解释。这就不得不引入一个案外人,但又必须对案件和法律熟知,由庭长来组织最为合适。

  三是人民陪审团成员发表意见的顺序?人民陪审团发表意见首先应具有针对性和条理性,主要是指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逐点发表意见,否则会比较混乱,既浪费时间,又难以形成多数意见。其次要依照一定的顺序,先由陪审团成员逐一发表意见,然后可交叉发表意见,确保每一个成员都发表意见,保证评议的全面性。

  四是审判长对人民陪审团意见的采信度,是否应反映在合议庭笔录和裁判文书中?人民陪审团的评议意见应在合议庭合议前提出,并由合议庭对评议意见进行讨论,对讨论的过程和结果记录在合议庭笔录里。最终在裁判文书中说明是否采信人民陪审团评议意见的理由。

  (作者单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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