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律师”在风险代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2013-11-08 14:11:5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陶宏博
  近日,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针对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不具备律师执业资格而非法揽讼,即“黑律师”风险代理现象进行调研,发现其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审判秩序,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以律师名义自居,造成当事人认识错误。由于当事人普遍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无法辨别代理人是否有合法资质,“黑律师”往往以律师名义自居,误导当事人,且为招揽生意,进行风险代理,并盲目向当事人承诺,其主要表现为代理人故意夸大甚至谎称各种风险因素,诱使甚至威逼当事人与其签订显失公平的风险代理协议。

  2、代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扰乱正常审判秩序。个别“黑律师”为牟取个人利益,在诉讼各环节自行或教唆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法院,侵害对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对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造成不利影响。其向当事人许诺胜诉收费会导致无事生非,说使当事人无理缠讼,导致滥讼,加大法院的工作量,有违效率原则。有些“黑律师”,只为多拿钱而阻止当事人和解,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接受调解、和解,是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不能基于多收代理费的目的,通过与委托人约定相关合同条款限制委托人接受调解、和解。

  3、是代理行为缺乏监督和管理机制。“黑律师”的代理活动一般是个人单独进行,流动性较大,缺乏相应的组织或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一旦在代理活动中出现问题,难以找到责任人;而且“黑律师”收费通常不会开具正规发票,因收费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时也可能会因为缺乏证据而难以得到确认。 

  针对上述情况,兴山区法院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一是严格审查诉讼代理人的相关资质证明,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当事人,对于“黑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给予处罚;二是加大法律释明及普法宣传力度,给予当事人充分的告知和指导,引导当事人委托正规法律从业人员进行诉讼;三是建议司法行政、公安、税务、律师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对“黑律师”代理现象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整顿,建立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四是建议相关部门加大法律援助力度,解决部分困难群体的法律服务需求,铲除“黑律师”的生存土壤,从根本上解决“黑律师”引起的诸多问题。

  打官司需警惕,法官揭秘“黑律师”三大危害。

  案例:小马因为一件债权转让纠纷案被新债权人诉至法院,小马觉得自己没有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应该不会承担责任,但还是有点不放心,就请了一个自称很专业的”黑律师”为其代理人。案件审理中,法官主持调解,原告表示可以给几个月的履行期限,并可以考虑适当降低本金,但小马的代理人仍旧坚持拒绝调解,经法官做工作仍旧不同意。后来,这个案子最终法院判决小马按照借款协议载明的本金承担履行责任并且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小马根据代理人意见选择判决解决此案,最终的法律效果显然比调解差很多。 

  法官解析:”黑律师”在分析法律关系能力、调查取证能力、引导诉讼能力、法庭辩论能力上较差,经常导致原本可以胜诉或者部分胜诉的案件最终没有得到法律支持,由于缺乏职业道德的约束,黑律师在诉讼中往往表现出超常的随意性。一方面,动辄指责对方律师和法官有问题,向自己的当事人显示高超的诉讼技巧;另一方面,全权代理己方当事人的决断,不允许当事人有不同意见,为了多赚取代理费而拒绝调解。对于法官的释明,公民代理人也往往置之不理,并向当事人恶语中伤法官,更有甚者曲解法律,挑唆当事人信访、缠讼,造成当事人无端的经济损失和讼累。 

  法官提醒:不要轻信”黑律师”的说法,打官司主要看证据,切不可被”黑律师”鼓吹其有高超诉讼技巧、有熟人在法院等谎话所蒙蔽。当事人在调解中要多从和谐、效率、诉讼成本角度上出发,在对待判决上要多从证据和法律关系上出发,且不可盲目听取”黑律师”所言曲解法律提出无理要求进,以免造成更多大的损失。 

  如何识别”黑律师”: 

  一、正规律师都有律师执业资格证,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律师执业证号码到北京市司法局网站上查询其真伪。 

  二、正规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接待当事人,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出具相关手续;而”黑律师”一般选择旅店等非正规场所接待且经常不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更不向当事人出具相关手续。 

  三、正规律师收费会给当事人开具正规发票,”黑律师”一般出具收据、白条。 

  忠告:请远离”黑律师”,珍视诉讼权利,保障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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