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触电身亡谁担责 法院判供电部门承担责任
2013-11-08 16:22: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频道 | 作者:张家民 于元植 胡东豪
  一名男子在钓鱼时高举鱼竿,不想鱼竿碰到高压线,造成该男子触电身亡。电力部门无任何过错,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日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供电部门承担无过错责任,给付死者家属各项损失的一半。

  男子郝某(化名)喜欢钓鱼,但技术水平一般。事发当日,郝某来到天津市武清区一个鱼塘钓鱼。拿着鱼竿在鱼塘边静守半天,也没有一条鱼上钩,这让郝某十分不开心。于是,他举着9米多长的鱼竿在鱼塘埂上寻找新的钓鱼点。当他走到鱼塘西北角时,鱼竿不慎碰到了高压线。刹那间,他被击倒在地。事发后,郝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由于伤情严重,他最终死亡。此后,郝某家属与供电部门进行了交涉,但双方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为了给郝某讨一个说法儿,其家属将供电部门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时,供电部门的代理人表示,我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的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十余种行为”,其中就包括“向导线抛掷物体”。而钓鱼挥竿即属于“向导线抛掷物体”的行为。

  双方互不相让,法院经审理后对该案做出判决。法院认为,郝某触电的位置虽然属于电力线路保护区,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并未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钓鱼是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禁止性行为。供电部门认为钓鱼挥竿即属于该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向导线抛掷物体”的行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郝某是因钓鱼时挥竿而导致触电身亡的。供电部门不能证明本案属于免责的情形,作为该案所涉高压线路的产权人,该公司对郝某触电身亡造成的人身损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郝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选择安全、合适的钓鱼位置,但其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对郝某触电死亡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供电公司与郝某自身应当承担同等责任,即各自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
责任编辑:孙剑岚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