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避免诉前财产保全与案件审理的脱钩现象
2013-11-26 10:41: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蚌埠禹会频道 | 作者:崇仪梅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简称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与实际审理诉讼的法院可能重合,也可能不相一致。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审判流程管理和诉讼卷宗管理的相关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是单独立案、独立成卷,如果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案件也是单独立案、单立卷宗。由于诉前财产保全属于立案庭的业务范围,而审判管理并不要求其主动向嗣后审理诉讼的相关法院或业务庭移送卷宗,业务庭审理案件时也看不到与该案有关的诉前财产保全信息。如果承办法官询问是否申请了诉前保全或者申请人提及诉前曾申请财产保全,则由承办法官自行调取诉前财产保全卷宗了解情况。如果承办法官不了解审判管理的这一漏洞而疏于询问、申请人亦不主动告知诉前财产保全情况,就会导致案件办结后,但提供担保的财产却不能及时得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问题,从而大大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影响人民法院公正、高效的司法形象。因此审判实践中,在诉前财产保全与后期的审理阶段有必要建立信息共享,一个案件一旦进入诉前财产保全,后面的审判法官就会在审理中得到此信息,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出诉前财产保全的制度价值。

  如何避免诉前财产保全与案件审理存在脱钩现象,笔者建议:

  1、由管辖法院向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发放“申请财产保全告知书”,告知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①、申请人必须依法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担保,否则驳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②、申请人应当在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的三十日内,向采取诉前保全的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否则法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③、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因申请人错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④、申请人起诉时,应当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情况告知受理案件的法院,以便法院依法、及时解除对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

  2、健全诉前财产保全流程跟踪系统。在申请人依法起诉时,由立案部门审查立案的人员负责将诉前财产保全的信息引入新立诉讼案件的信息中,同时将诉前财产保全的卷宗与新案卷宗一并移送至审判部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旦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审判人员就可以第一时间告知执行法官的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扣押或冻结等,以最大限度地实现高效、便民,真正做到司法为民。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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