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法院深入规范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量刑
2013-12-04 16:03:07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 作者:余冬冬
  为一步规范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减少辖区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发案率,把标准社会公开化,使老百姓都清楚量刑。近期,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据重庆高院《关于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的会议纪要》和《醉驾量刑掌握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经22次审判委员会研究通过,出台《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量刑标准规定》规范醉驾量刑标准,已于11月1日正式实施。

  10月21日,该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朱杰称, 2011年5月1日醉酒驾驶正式定罪入刑以来,截止今年10月,南川区法院共审结危险驾驶罪案件271件,占审结各类刑事案件的23.98%,已超过了传统的盗窃、贩卖毒品、故意伤害等高发犯罪。因此类案件各地量刑标准不一,该院经研究,对量刑标准进行规范。“这样我们就可以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准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后凡醉酒驾驶的案例,该院将按此《规定》予以量刑。”

  据法律规定,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以上为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该规定明确针对不同酒精含量有不同量刑标准,“酒精含量在80mg/100ml —130mg/100ml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无机动车驾驶证或驾驶无牌照机动车的、载人驾驶、驾驶正在营运的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运载危险物品车辆等等一系列情形除外;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150mg/100ml,在拘役1-2个月内量刑;含量在150mg/100ml-180mg/100ml,在拘役2-4个月内量刑;含量在180mg/100ml-200mg/100ml,在拘役3-5个月内量刑;含量200mg/100ml以上的,在拘役4个月以上量刑。”且该院针对部分部分酒精含量较高的被告人具有自首、一般性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其本人和辩护人往往向法院提出请求免予刑事处罚。区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于酒精含量达到180 mg/100ml以上的,即使具有自首、一般性立功情节,一律也不能免予刑事处罚。但若如急需运送危重病人又无其他补救措施,迫不得已醉酒驾驶等具有正当目的的,可考虑其犯罪动机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社会的舆论价值导向,结合其他情节,可免予危险驾驶罪刑事处罚。

  此外,南川区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中,驾驶摩托机动车的占全部案件的七成以上,尤其是农民酒后驾驶摩托机动车较多。多为收入较低,法制意识淡薄,报有侥幸心理而驾车上路,较之酒后驾驶轿车、货车、客车等车辆,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一些,加之考虑到缴纳罚金的能力,所以此《规定》作了专门对酒后驾驶摩托车和驾驶轿车、货车等不同机动车辆的罚金判罚做了具体区别。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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