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被他人冒领而拒绝还贷 法院判限期偿还
2013-12-06 10:20: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频道 | 作者:肖琳
  因个人在银行的储蓄存款被他人异地支取,遂要求银行对此进行处理,但双方协商未果。后存款人张某以此为由拒绝还其向该银行所贷20万元款项。中国政储蓄银行湖南省韶山市支行将张某告上法院。近日,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十日内偿还原告15.6万元及至2013年9月23日止的利息和罚息1858.85元,并支付原告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全部履行之日止的以年利率10.005%计算的逾期利息和以年利率5.0025%计算的罚息;确认原告对被告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中国政储蓄银行湖南省韶山市支行近日起诉称,被告张某于2012年4月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五年,年利率为10.005%,逾期按50%加收罚息,同时,被告以自己的房产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现被告账户余额不足,拖欠本金和利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欠款,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6万元、利息和罚息1858.85元;从2013年9月24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和罚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支付律师费1万元;确认原告对被告的房产有优先受偿权。

  张某系韶山市某门业经营业主,因经营之需向某银行申请借款。银行与张某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银行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10.005%,逾期按50%加收罚息,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如张某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的,银行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之后,张某与银行又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坐落于韶山市清溪镇的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进行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银行向张某提供借款,后张某按约定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至2013年8月。期间,张某因其个人在该银行的储蓄存款被他人异地支取,遂要求银行对此进行处理,但双方协商未果,故张某遂于2013年8月起拒绝偿还约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银行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

  经法庭审理后,双方确认张某已偿还借款本金4.4万元,支付利息2.4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成立并有效,法院予以认定。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现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罚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以其所有财产进行抵押,原告要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法院亦予以支持。借款合同对诉讼费、律师费的支付有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原告未提交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且委托的律师也未参与该案诉讼活动,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个人存款被他人异地支取与该案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双方可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另行起诉,不影响该案的审理,被告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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