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组织、领导30余人传销化妆品获刑
2013-12-07 14:21: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频道 | 作者:孙启明 潘一维 宋莉
  两名男子加入传销组织,以发展下线的方式,领导30余人传销化妆品。日前,二人均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3月以来,山东省男青年杨某与四川省男青年唐某等人在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从事“山沐兰诺琳化妆品有限公司”非法传销活动。杨某、唐某按照业务员、主管级、主任级、经理级、总经理级组成“五级三阶制”层级,以发展下线的方式组织、领导32人进行传销活动,杨某、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的级别已达到第三级。今年5月23日,杨某与唐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唐某以推销商品为名,领导他人进行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二被告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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